哈尔滨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艺术与设计学院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4日 16:23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常规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学风建设和教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文件。

一、考试目的

(一)检查与评价教学质量。通过考试,检查与评价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是教务工作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检查、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二)为教学质量改进提供依据。通过考试,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教师提供反馈信息,有的放矢地改进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提供信息,以不断改革教学,改进教学管理。

(三)为学生提供反馈信息。考试的结果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适应性、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激励学生的进取心,进一步明确努力的方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核范围

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在考核范围之内。

三、考试方式

(一)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性质不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考核,例如开卷、口试、答辩、写论文、调查报告等。采取其他方式考核应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的一周随堂进行,或者采用在课程进行中及结束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如为考试改革试点,经各学院负责人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具体职责为:召开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学生考风考纪动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组织和审核试卷命题、印刷和保管;安排考试日程和监考工作人员;组织考试实施、考场巡视、试卷评阅归档、检查评估等。

(三)教务处按照课程计划,编制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跨学科平台课程考核时间表,组织考试实施、考场巡视;对全校课程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工作内容

(一)期末复习

1.任课教师在考前应认真组织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各学院应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得临时出复习题,不得围绕考题指定重点、圈划范围等。

2.复习期间,教师还应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使其端正考试态度,教育学生不猜题、不押题。对于已拟定的考题,教师应严格保密,不允许暗示或变相暗示考题。违者视为漏题。

(二)命题要求

1.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课堂讲授、指定的必读参考书及资料为基本内容,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注重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命题一般分三种:

第一种,基础题型。是各专业课程考试通用的,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等。主要是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知识点,包括名词、概念(定理、定义)释意与表述、重要的关键词和计算结果的选择判断等,目的是测试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与知识掌握的准确度。

第二种,各类专业课分选题型。文管类(含艺术类)各专业有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理工类专业有判断题、证明题、计算题等,主要是考核对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简述或论述,或是对定理、公式的判断、证明、推导、计算,目的是测试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教学重点难点掌握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种,课程应用题型。包括综合应用题、案例分析题、作品分析题、材料分析题、阅读程序题等。这类题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选用,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特点自拟。主要是测试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分析解决社会发展及生产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类命题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型占20%~30%,各类专业课分选题型占40%~60%,课程应用题型占10%~20%。

3.命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当。试题应难易适度,学生考分的频率曲线一般应接近正态分布,即中间大两头小的状态。试题的题量应按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即一般考试120分钟,考查90分钟答完为标准。

4.口试的命题应基本符合上述三条规定。每门课程每个梯度(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的题目至少应出15题,每个题签由三道试题搭配组成,不完全重复的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量,题签搭配完毕后应由学院负责人审查签字。

5.试题所涉及文字应力求简明,寓意明确,用词准确;试题不可遗漏条件。

6.每套试题都要做出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所涉及内容不应有争议,要科学、合理、准确。

7.命题要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各门课程要建立、完善试卷库或试题库,逐步建立健全教考分离制度;同一教学要求、有2人以上任教的考试课程均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无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均要拟制出A、B卷,一份作为期末考试卷,另一份留存作为备用卷或补考卷。

(三)试题提交及抽取

1.每学期第13周,任课教师要将非题库命题科目的两套类型相同、难度分量相当的试题及评分标准,经课程建设小组或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对命题质量审核通过后,交至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

2.校试题库立项结项的课程要使用题库命题,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组织。

(四)试卷印制

1.试卷的印刷由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负责。

2.试卷的交接应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有交接记录,由专人负责接收。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五)命题管理、送印及分拣

1.考试命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对试卷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和评估;学院负责命题的研究与组织,对命题质量进行审核评价。

2.试题册管理。试题册上交后,各学院设立试题册专柜,责成专人统一负责本学院专业课程试题册的保管。

3.试卷选用。试题收齐后,从A、B卷中任选一套为期末考试用卷,另一套封存备用(如未启用可作为该课程补考、缓考使用)。选定的试卷统一填写《试卷印制移交清单》,标清试卷名称及印刷份数,送至教务处审核、备案。

4.试卷印刷质量的检查。教务处和各学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严禁学生参与)监督检查试卷印制的质量和数量,做到“三查”:一查有无不清楚的地方;二查有无漏题、漏页情况;三查试卷印刷份数和试卷套数是否准确。核查、清点无误。

5.试题册保管、试卷送印、校对均须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教务处、各学院和印刷单位要做好试卷交接手续,所有环节均须严格保密,严防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6.试卷命题人、试卷审核人和接触试卷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若在命题、审题、印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出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应立即报教务处并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保证试题的保密性和考试的公正性。

(六)考试实施

1.通识必修课程、跨学科平台课程的考试由负责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2.各学院在考试前3天将印刷试卷取回、分拣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3.各学院负责专业课考试实施,完成考务及巡考工作。

4.教务处成立巡考小组,对学校考试进行巡查。

六、考试规则

(一)考试资格

1.按时出勤,完成某门课程学习者,方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2.未参加选课或选课不成功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3.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欠交作业达1/3次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考查)资格。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前两周填写《哈尔滨学院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登记审批表》,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日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议。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未修”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二)考场规则

1.凡本校学生在校内参加各种考试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校园卡,以便监考教师核对考生身份。

2.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考场座位编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3.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误带入者必须关机,并交监考教师保管。

4.闭卷考试时,只允许考生携带必要的笔、尺、铅笔刀、计算器(存储式计算器除外)进入考场。

5.考生接到试卷后,应将所属二级学院名称、专业名称、班级编号、本人姓名及学号(或考号)等考生信息如实填写在试题册和答题纸、演算纸规定的位置上,因错填或漏填项目而影响考试成绩者,由本人负责。

6.考生不得随意将试卷拆开摊放。试卷印刷字迹不清晰,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除此之外,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7.考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包括听力接收设备),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借用。因特殊情况,必须举手示意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传递,借还计算器时必须先关闭。

8.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须由监考教师全程监督。

9.严禁用规定以外的笔与纸张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否则按标记卷处理,成绩按零分记。

10.严禁将试题册、答题纸(卡)、演算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11.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按监考教师要求将试题、答题纸、演算纸交齐,并迅速退出考场。对拖延交卷者的试卷按作废处理。

12.考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干扰考试继续进行,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13.口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试题。

(三)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或者试卷、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0)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关机者。

2.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2)无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拒不离开考场。

3.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作弊行为。

4.学生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6)组织作弊的;

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8)在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严重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5.在学校统一考试或国家教育考试中,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相关的考生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3)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七、监考教师守则

(一)严禁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二)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要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须在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四)须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设备,桌椅完好情况,确保抽屉式课桌背向学生;认真核实考生有效证件,安排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坐;提醒考生清理周边环境,将书籍、笔记、纸张、手机及其他不符合“考试规则”许可的物品集中送到讲台上,由监考教师监管;宣布考场纪律。

(五)清点学生人数和试卷份数。若学生人数多于试卷封皮上标明的试卷份数,必须让多余的学生到与本考场对应的考场考试;若试卷数少于试卷封皮上标明的试卷份数,请及时与考务中心或相应学院联系补领试卷。

(六)考试起止时间以铃声为指令,不得以各种理由提前或延迟考试时间。考试开始铃响,发放试卷,考试结束铃响,立即收回试卷。

(七)必须坚守岗位,不能擅自离开考场,不打盹、不聊天、不看报、不批卷子或做其他妨碍监考工作的事情,不得徇私舞弊或有意为学生提供作弊条件。

(八)只能对试卷中印刷不清楚的地方予以说明。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九)必须随时巡视考场,检查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发现违纪学生,应立即取消考试资格,终止答卷,并上报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同时记录违纪学生姓名、系、班、违纪情节,并把违纪学生送交到考务办公室填写“考试违纪报告单”并签字。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照学院要求,到取卷时指定的试卷装订地点装订试卷,并密封卷头。

(十一)除学校巡视人员和考试科目的主讲教师外,不允许无关人员出入考场。

(十二)考试科目的主讲教师如发现试题中确有含义不清楚或字迹模糊的问题,可简要说明,但不得进行启发诱导式解释。如发现有启发诱导现象,监考教师有权制止,并向教务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学校将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奖惩。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按照学校要求,到指定的试卷装订地点装订试卷,并密封卷头。

八、成绩评定

(一)成绩评定

1.教师要在评卷室评卷。评卷期间非评卷人不得进入评卷室干扰评卷工作。评卷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将学生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允许拆密封。

2.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评阅,保证整个评阅过程宽严一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工作。

3.评卷教师要按照试卷卷面上的要求内容逐一认真填写,如题首分、卷首分、评卷人、复核人等。

4.主观题评阅要求:

1)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作文题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采用人工评阅的方法进行;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的墨水笔、碳素笔或圆珠笔。

2)评卷记分要准确、工整。

3)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大题中的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号前面,每道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面。完全答错和未答者记“0”分。

4)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除在题号前面记得分外,还必须根据评分标准在该题答案各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

5)答对的试题打对号作标记,答错的试题打错号作标记,有错误的字句下划横线作出记号。

6)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姓名。阅卷教师统分后,应在自己统计的第一页试卷上签姓名,后面的试卷只签署姓氏。

7)在复核后,有两次以上改动者,应判定为复核不认真。

8)复核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下方签署自己的姓名。

9)计算分数时,对各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份试卷全卷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5.客观题评阅要求:

1)填空、选择等客观性试题的评阅,由教务处考务中心负责采用光电阅读器评阅,做好培训机器操作人员,机器设备的调试工作。

2)工作用笔为红色笔迹圆珠笔,其他笔、橡皮、软盘等不准带入评卷场所。

3)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必须保留备查。

4)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5)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参考答案在计算机的存储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6)评卷过程中,随时注意计算机和软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7)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保存好数据。

6.成绩评定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严肃、客观、公正、准确,要有较好的评分信度。分数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提高分数和打“人情分”,不准让学生帮助评卷。如有违反者,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7.成绩评定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以学期期末考试为主占50%,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占50%,计入学期成绩。

8.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满60分为及格分。

(二)成绩记载与公布

1.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要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上网登录成绩,并核实《学生成绩登记表》,原始成绩打印二份,有效成绩打印二份,教师本人保留原始成绩、有效成绩各一份,其余交学院存档。

2.学生补考和重修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及时登录学生成绩,成绩栏内不得空白(缺考或考试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记)、不得涂抹,若填写错误应将其划掉,在旁边填写正确成绩并由更正人在备注栏内签字。更正过的成绩不得再次更改。

3.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含选修课成绩)由各学院负责向学生公布。

九、成绩分析与试卷保管

(一)考试结束后,各学院要组织教师做好试卷分析,认真填写《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于考试结束后三日内与《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并交学院存档。

(二)学院对于试卷与《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要进行认真复查。对课程成绩非正态分布的任课教师要进行沟通了解,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继续关注今后的改进。若连续两轮出现问题的教师应停止该课程的教学。

(三)学院对于综合成绩不及格率超过25%的教师要及时预警,并上报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四)每学期课程期末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原始成绩登记表、学生平时成绩单、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等材料以教学班为单位按教务处统一装订标准依次装订成册,由课程所属学院存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1年。

十、成绩复查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者认为评分不公正、有疏漏的,可于成绩公布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填写《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一式两份)交至教务处。教务处教学管理科会同课程所在学院指定的教师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填入复查单,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作为更正成绩的依据,另一份交学籍科备案。

十一、缓考与补考

(一)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可以由本人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单》,所属学院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

2.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行政部门证明或父母单位证明;因公办理校外事务,须提供学院证明。

3.正常考核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4.缓考缺考或不及格均不再安排补考。因病因事经准假漏做实验的学生,应在事后向实验室申请安排补做。

(二)补考

通识必修课、学科专业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或及格)。重修课程及通识选修课程没有补考环节。

十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哈院发〔2016〕88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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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