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8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5-03 07:46浏览次数:

 

各学院: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经研究,根据《哈尔滨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现就我校2018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  

2018年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6%(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三)学业成绩优秀,活动表现积极。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中一项荣誉称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一等奖学金其中一项;讲文明,讲诚信,学业规划明确,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国旗护卫队队员及参加其他校级组织并表现优异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础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确定后,各学院组织填写《哈尔滨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汇总表》(附件2),汇总表党总支书记签字加盖党总支公章,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学生处下发哈尔滨学院2018届优秀毕业生终审名单,并由各学院自行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  

(四)公示期结束后,由各学院组织填写《哈尔滨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附件3)经各学院辅导员、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加盖党总支公章后,统一报送学生处;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学校统一颁发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要切实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  

(三)各学院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过程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广泛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四)毕业生离校前,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考试不合格的优秀毕业生,将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  

五、日程安排    

(一)学院评选及报送:53——5月13日;  

(二)学生处审核及下发终审名单:514——5月18日;  

(三)学院公示:519——5月21日;  

(四)材料报送:5月14日,各学院将《哈尔滨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一份与电子版)报送学生处,5月22日各学院将《哈尔滨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学生处。   

联系人:卢涛  邮箱:hrbxyxsc@163.com  

  学生处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