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5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4-21 10:00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经研究,在我校开展2015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

我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6%,分配名额见附件3。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四)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六)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七)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础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在各学院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的监督;

(三)公示期结束后,由各学院组织填写《哈尔滨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核后,报送到学生处,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的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学院要切实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教育;

(六)各学院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过程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广泛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七)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八)毕业生离校前,对于有考试不合格不能毕业,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有群众举报的优秀毕业生,一经核实将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校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

四、日程安排

(一)学院评选及公示:4月20日——5月13日

(二)材料报送:5月15日各学院将本学院评选的校级优秀毕业生材料及名单(推荐名单需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学生处。

联系人:路今钊 邮箱:xsc86617921@126.com

学生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