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上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方有资格参评。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应位于班级的前三分之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依据《哈尔滨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中的评选程序进行。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人负责,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推荐、评审工作。
2.如发现参评学生的相关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学校有权力取消当事人的评选资格。
3.学生成绩一栏应写清班级排名,以及班级人数范围。
5.参与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出具有效的经济困难证明(二级院留存备查)。
6.各二级学院务必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和人数上报参评学生的材料。
7.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时,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工整(可以打印,但签名必须手写)。
8.各二级学院上报《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时,学号和姓名要反复核对,必须一致,姓名中间不要打空格。奖学金发放以学号为准,请认真核对,如发生该学生学号错误,相应责任由该学院承担。
9.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应能反映本学院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报告还应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
2.《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注:各学院要将初审名单表学生的排序与学生申请表的排序相同。)
以上材料除申请表外要求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稿。纸质版要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