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环境的优美、整洁,为师生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逐步把校园建设成环境优美,空气宜人,适应现代化教育的具有高校特色的新型校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地规划、建造、养护、管理等各项工作,由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为保证校园内植物生长茂盛、美观,必须切实搞好养护管理工作,做到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三条 校园内的所有树木和绿地,无论是基建用地、操场用地、教学、科研用地,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砍伐树木和占用。有碍供电及电讯线路的树木,有关部门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由学校统一砍伐和修剪,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理。违者按市政府及城建部门有关规定罚款。
第四条 校内基建施工现场,要实行科学管理,严防损坏道路、树木、花草、花坛等设施,因学校工程建设需在绿地内施工、砍伐或移动树木,要提前与后勤管理处签订进场协议。工程完工后应恢复原样,如不能恢复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不得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木、草坪;不得借用树木搭棚做架、拴绳挂物、挂牌、安装电灯、扯拉铁丝等。
第六条 不得刻扒树皮,滥采树籽,攀踏花坛草坪,穿行绿篱;不得损坏围栏、石凳坐椅等校园园林设施。 严禁在树木周围、绿篱墙边、绿地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七条 对损害树木,破坏绿地和绿化工程行为的,视情节和破坏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索赔、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