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的重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增强和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效性、科学性、安全性和公平性,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厅〔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科学选才。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树立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理念,积极创新运用先进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对标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自命题工作机制健全、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明确责任要求,确保安全保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要求,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管理
(一)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收优质生源的关键环节。命题应遵照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公平性的选拔原则,严格规范程序,严守保密原则,强化各级责任,确保试题的安全。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统筹,制定管理工作办法,统筹、监管办法的实施。
(三)研究生处负责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试题的形式审查、印制、封装、保管以及机要寄送、回收整理试题、组织阅卷、成绩录入、核查等工作。校纪检部门负责督查。
(四)各招生学院是自命题工作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自命题的科学规范、安全保密负责。各学院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负责人和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各学院有关责任人须严格按要求选派各科目的命题人员、评卷人员和管理交接人员,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等问题,理顺工作实施程序,细化试题命制、审核、评卷、保密、交接等工作事项,确保各项工作科学、安全、规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参加命题、评卷工作情况进行量化,纳入学院绩效考核、评优评奖等考察范围,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五)命题小组由3名及以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正式在职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组长。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组长对本科目命题工作整体质量负责,须亲自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六)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评卷小组组长对本科目评卷工作整体质量负责。
三、安全保密
(一)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21〕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有涉密人员,包括命题人员、各学院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试卷交接、管理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等均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三)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切实加强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四)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须对外保密。
(五)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21〕2号)规定的标准并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自命题的试卷、评分参考应当存放于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管理必须严格按《哈尔滨学院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命题工作
(一)考试科目设置及试卷的满分值应按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
(二)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命题小组应当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工作要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考试大纲或本校自定的本科目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特殊科目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小时。命题小组应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并能否使优秀考生有一定的富余时间。
(三)命题小组应集中讨论,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导语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大小题分、试卷总分应准确无误。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尽量避免要求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作答,确需使用无存储编程功能计算器等用具的科目,应按规定时间申报,并由研究生处在考生准考证上备注,否则考点将不允许考生携带计算器或特殊用具进入考场。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A卷和B卷各一套,其中试题内容相同率不超过20%,与近两年试题内容相同率不超过10%。
(四)所有试卷格式必须按照研究生处规定的统一格式,字体要求为:标题用宋体加黑、小四号,正文用宋体五号,化学式、上下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大字号,确保试题清晰。图表、公式等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打印,严禁手写。使用60克以上标准白色A4纸打印,以便统一制版印刷。试卷各页页首和页脚上的各项内容要填写清楚。“招生年份”“招生学院”“考试科目名称(全称)”“科目代码”等各栏的内容必须与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名称一致,不得填写简称或省略某些项目。原则上应尽量少出填空题,若有填空题,则须在填空位置标出序号,以便考生在答题纸上答题。各试题之间不留答题的间隔,所有答案一律写在答案纸上。
(五)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在命题期间不得联网,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六)试卷上交前,应进行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包括招生年份、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总分、序号、题型指导语、图表、上下标、清样图文质量以及页码等。如有选做题需注意与招生简章或专业目录公布的范围一致。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并根据《哈尔滨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命制审核表》逐项检查试卷原稿,确保命题不出差错。命题时应用专用的答案纸做出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一律手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不得从命题计算机上拷贝任何文件,不得将纸质或电子文档的任何材料带出命题场所。命题结束后应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不能销毁的材料及带入命题场所的电子介质由专管人员存入保密室直至解密。
(七)制好的试卷和评分参考分别装入指定的信封进行封装,由命题小组组长亲自密封并在密封处骑缝签名。试卷应交给指定的试卷交接工作人员,各学院应于当日内提交研究生处,学院试卷交给研究生处时,必须有研究生处两名试卷交接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能进行,收到的试卷应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并在当天及时存入保密室,使用前严禁拆封。试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各环节交接过程均应有文字记录,及时填写《哈尔滨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交接表》。
(八)若已命制的试卷违反命题原则和具体要求,视具体情况要求命题人员重新命题,或终止该试卷的使用,另行组织其他命题人员进行重新命题或委托其他招生单位进行命题。
五、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
(一)试卷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等工作应当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参与。自命题试卷须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封装。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务全过程全方位录像,但严禁使用变焦摄像头查看试题。
(二)所有参与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哈尔滨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印制、封装、管理人员保密守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
(三)试卷的印制、封装、寄发、回收、整理等工作必须严格按《哈尔滨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卷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在实际操作规程中,如实填写《哈尔滨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印制、封装、寄发审核表》《哈尔滨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试(答)卷整理审核表》。
六、评卷
(一)评卷工作应采取集中评阅、封闭管理。评卷小组必须在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的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原则上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评卷教师在评卷时不得使用手机、相机等具有拍摄和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
(二)评卷工作应当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及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三)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四)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五)评卷完毕后,研究生处对试卷合分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误,学院须派专人重新核查该科目合分情况。
(六)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七、考试成绩管理
(一)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考试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多次交叉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误。
(二)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和上机后的成绩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三)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绝不允许违反纪律、利用工作之便改动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透露。
(四)考试成绩公开后,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程序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核。研究生处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学院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一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研究生处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八、招生数据管理与信息安全
(一)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有关招生工作人员,尤其是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应加强保密观念,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二)研究生处下载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原始数据后,存放在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使用的计算机上各一份。
(三)数据管理员和数据监管员必须对专用于招生数据管理的计算机设置密码,对于考试成绩等重要的信息和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并交数据监管员存放一份。
(四)存有招生考试成绩数据和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必须由专人管理,该计算机不得联网,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五)数据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工作中所需的各种报表,对重要数据随时做好备份,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重要数据传输给数据监管员。
(六)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由修改提出人、核查人、修改操作人及院领导签字。
(七)数据监管员应对数据管理员使用的各种重要计算机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变动部分查核书面记录。
(八)掌握考生报名和考试成绩计算机信息和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研究生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包括研究生处无关工作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研究生处和有关学院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研究生处负责人许可,也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九)有关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密。
(十)未经许可,不允许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成绩并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不允许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与招生工作无关人员。
九、附则
(一)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应主动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印制、装订、封装、整理、收发、保管等涉及保密操作环节的工作,不得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三年内两次出现重大失误的命题人员、评卷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命题和评卷工作。
(二)严禁学校内部任何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研究生处和各学院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保密教育,严格选派涉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自命题管理过程中,对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节调减研究生招生指标。
(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