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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与录取

哈尔滨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苏冬妹 发布时间:2024-12-12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国家规定的招生考试方式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依据学校当年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进行;如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则根据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均须参加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国家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处组织管理,各招生学院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研究生处、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各招生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生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政策,并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负责对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第八条  研究生处是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设招生管理科,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联络并对外进行招生宣传。研究生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全校各招生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编制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宣传咨询材料,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四)组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制定学校分专业复试分数线;

(六)负责编制和上报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研究生名册及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归档工作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招生学院成立二级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作为第—负责人,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研究生处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订本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和调剂信息表;

(二)制定本学院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三)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负责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

(五)做好自命题、评卷以及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考生资格审查、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和录取等工作;

(七)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做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条  以上命题、组织考试、阅卷、复试及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第三章  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根据国家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招生简章,报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当年度研究生处有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学院招生专业目录的拟定或修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各招生学院上报的招生专业目录编制本校当年度的招生专业目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的硕士专业目录采集软件,进行硕士招生专业目录采集并上报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各招生学院历年报考人数、录取人数、就业率、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因素,提出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下达各招生学院。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及报名时间以当年教育部和学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网上报名及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由研究生处依据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报考条件,对考生网上报名及网上确认信息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学籍/学历校验的考生名单将在哈尔滨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各招生学院按照要求上报命题老师名单。

自命题要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由3名及以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试卷的整理工作。各招生学院根据研究生处的要求,组织人员协助有关专业试卷的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做好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试卷评阅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准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自命题考试科目分数复核、登记和录入工作,并按照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自命题考试科目初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考生对初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核。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考生的初试成绩予以复核。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意见。各招生学院根据要求认真制定复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复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当年度国家文件要求和考生初试成绩拟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和调剂信息表。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四条  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复试。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录取政策执行。

各招生学院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各招生学院报送第一志愿和调剂复试考生名单至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招生学院负责发布研究生复试通知,在考生复试报到时,应当对考生的复试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参加复试的还应当参加加试。各招生学院负责审查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资格并组织加试。

第二十七条  各招生学院应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各招生学院在复试阶段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健委和中国残联联合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乙肝项目检测取消)。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九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要求,以考生总成绩为依据向研究生处提交拟录取名单。研究生处审查通过后,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平台向考生发送拟录取通知。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处统一在哈尔滨学院官方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不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研究生处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

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处负责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招生学院负责接收拟录取考生的人事档案、定向培养协议等,并对拟录取考生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寄发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招生学院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研究生入学报到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哈尔滨学院官方网站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的,则以当年的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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