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原则
1.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招考工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试题的命制、启封、印刷、封装、分拣、收发、保管、保密等环节发生意想不到的紧急情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安全的事件。
2.本预案突发事件适用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3.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研究生处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补救工作。
4.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怠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适当、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5.研究生处具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须包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科目考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急处置措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和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规定,具有可执行性。
二、报告制度
1.研究生处建立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考试院、教育部相关部门衔接的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2.研究生处须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安全进行监测与预警,注意各种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3.紧急报告事项
(1)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递、保管、考试等过程发生试题失密、泄密;
(2)试题邮寄错误或邮件不能按时到达、试卷漏寄;
(3)试卷丢失或损毁;
(4)由于不可预见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5)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数量与考场编排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试卷错装错印情况;
(6)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7)其他突发事件。
任何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突发事件。
4.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考点、时间、类型、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考生人数、影响范围、当地考点联系人员和方式;
阶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等,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总结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建议等。
5.初次报告,应在发现突发事件或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阶段性报告,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报告。
6.报告程序:
初次报告,由发现突发事件的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向研究生处负责人报告;研究生处负责人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报告。
阶段性报告,由研究生处负责人按照初次报告的程序报告。
总结报告,由研究生处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报告。
7.研究生考试期间设立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考试时段有专人值守;所有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及联系人的移动电话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直到考试结束,以保证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联络畅通。
8.研究生处发现或接到考点报告的突发事件后,应即刻组织力量对发现事项或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将其调查、核实和控制等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的阶段,及时上报。
三、应急处理
1.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研究生处应立即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事件发生可能的影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2.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服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具体如下:
(1)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要在第一时间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教育部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协商处理办法。事件特别严重、恶劣的,可向校纪委或公安机关求助。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可联络省、市政府宣传部和新闻媒体,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新闻媒体对有关情况的擅自报道和炒作,并按照上级批准的内容发布消息,进行正面报道。
(3)及时做好对考生的解释、宣传、安抚工作,尽快控制局面。
(4)做好事件情况记录,有关进展情况按报告制度执行。
3.补救措施。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调查、评估事件对单位和考生个人造成的影响,提出补救措施,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教育部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事后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责任,并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并报上级部门。
四、其它
本制度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