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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7日    作者: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体系,规范评价与反馈工作程序,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闭环机制,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一)提高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通过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有效形成运行、监控、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机制,促进管理服务水平、教师教学能力、学生学业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二)优化资源配置,满足教育教学需求。通过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科学调节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的资源配置,发挥教学资源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才培养的客观需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评价标准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实际。要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做到过程科学、规范,结论客观、公正,整改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二)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原则。质量监控与评价需要每位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全员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的评价。要开展形成性评价,加强过程管理,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监控和评价,对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反馈、及时改进。

(三)坚持分类指导、综合评价原则。要根据教学评价的不同对象科学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选择评价主体和评价方式方法;要建立校院两级监控与评价机制,既明确职责分工又协同联动。

第三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学校党委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督导员为成员的院级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评教制、教学督导制、同行教师与领导干部听课评议制、教学档案评价和第三方质量评价反馈制构成的“五制并举”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1.学生评价。每学期组织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任课教师及其所授课程进行教学满意度反馈和教学质量评价。

2.教学督导评价。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工作的教授和副教授担任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员进行日常教学质量状况的检查工作,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和管理工作作风进行督导。

3.同行教师与领导干部听课评议。学校每学期在期中教学检查期间,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教师之间开展听评课活动,并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学院组织全院规模的示范教学活动。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哈尔滨学院听课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期初和期中教学检查期间深入教学一线进行教学质量的调研与评价。

4.教学档案评价。学校、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课程课件、授课计划表、作业或实验报告、期末试卷及试卷档案等教学档案的检查与评价。

5.第三方质量评价反馈制。邀请校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专业评估机构对离校五年内的学生进行评价,各学院做好毕业五年内学生的跟踪评价工作。同时,学校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用人单位定期做好毕业生质量评价反馈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课程、专业、学院、学校构成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与考核体系。

1.各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都要由教师针对质量评价反馈信息及时改进,在课程结束时对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审核。

2.各专业每年对专业教学质量状态作出总结,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思路,向学院提交总结报告并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

3.各学院认真做好对本院所属专业总结报告的审核及持续改进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案,并向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提交学院总结报告。

4.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撰写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并依规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牵头做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运行的相关协调工作。期初和期中,校领导、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及相关部门、教学督导员、各学院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随机检查教学运行质量,向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反馈信息。

 教学督导员、教学管理人员与同行教师应按照相关工作规程,采取定向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并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学校和学院反馈。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院和教师根据专业特色、所授课程性质与特点,结合教学改革实践,自主设置评价指标,自行实施质量评价,促进个性发展。

第十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相关院系(教研室)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改进方案,在院、系(教研室)两个层面实施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对较为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教务处可暂停其本科教学工作,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实现整改目标者,调离本科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学院,由相关单位负责实施学风改进提升计划。

第十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做好改进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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