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门卫、更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门卫、更夫工作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安全,依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所属各单位、部门聘任临时与长期门卫、更夫均须遵守本规定。在我校校区内的非本校所属的单位聘用门卫、更夫时也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门卫、更夫聘用原则:
(一)门卫、更夫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且反应灵敏,责任心强。男性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
(二)校区内各单位、部门聘用门卫、更夫实行竞聘上岗,并且必须经校保卫处审查批准,拟聘用的门卫、更夫要经保卫处培训上岗。
(三)门卫、更夫待聘人员在经保卫处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用人单位方可正式聘用,并签聘用合同。
第四条 校门门卫的职责:
(一)负责大门及周边的管理,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校内,对因事确需进入的,要在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对运货的车辆进行检查、验证(有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明)、登记,发现可疑情况,不予放行,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三)阻止闲散人员和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四)负责门卫室的卫生、安全和防火事项,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负责悬挂禁火旗。
(五)完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方面工作。
第五条 各楼门卫职责:
(一)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楼内,对因事来访的要在登记后让其进入。
(二)对向楼内、外搬运物品的人员进行检查,经查实确无问题后方可放行。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三)负责门卫室(或值班室)的卫生、安全和防火事项。
(四)填写当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
(五)按时到岗,不准迟到早退,早7:50接班,晚16:20交班。
(六)完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更夫的职责:
(一)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管辖区域,对因事确需进入的,要查明事由并进行登记,方可让其进入。
(二)对携带物品出入管辖区者,应当严格进行检查。经查实确无问题后方可放行。如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
(三)对辖区内门、窗、火源、电源、水源及各个部位进行巡查。聘用两名以上更夫的部位,其更夫须不间断的在辖区内交替巡查,直至该部位人员全部离去以后。
(四)按规定时间开、关辖区内的楼门。开门、关门前要对楼内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事后方可打开或关闭楼门。
(五)发生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等候公安保卫人员到达现场。
(六)在本辖区内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保卫部门及视情况拨打“119” 电话报警。
(七)负责更夫室(值班室)的卫生、安全和防火等事项。
(八)填写当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
(九)按时到岗,不准迟到早退,晚16:20接班,早7:50交班。
第七条 校区内各个部门的门卫、更夫在当班时均须监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喝酒、睡觉;
(三)打扑克、下棋、打麻将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
(四)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五)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
(六)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门卫、更夫的使用与管理。要加强日常的检查、考核,对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条 校保卫处负有对全校范围内的门卫、更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对该项工作中单位或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 校区内各单位、部门不得使用未经保卫部门审批或已经由保卫部门因违纪作出辞退处理的门卫、更夫。对擅自使用者,除立即辞退该门卫、更夫外,还将追究该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如果因使用不合格的门卫、更夫而发生事故、案件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聘用的门卫、更夫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两年本单位没有发生盗窃案件的;
(二)预防或制止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
(三)对追查事故和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
(四)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门卫、更夫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罚款及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学院保卫处
二0 0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