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2015-07-23    点击:

哈尔滨学院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我校的外来人员不断增加,为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稳定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我校务工、经商、服务、学习的非我校在编人员以及随这些人员到我校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住院看病,且拟在我校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的人员(不含招待所、外宾楼)。

第三条 我校外来人员管理由分管校长领导,校保卫处、人事处为管理职能部门;成立由保卫处、人事处以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外来人员管理小组。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保卫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聘用单位归口管理,外来单位自我管理。

第四条 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包建筑工程公司(队)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包建筑工程公司(队)入校施工必须同校保卫处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并缴纳治安保证金(50人以下缴纳1000元;51人至100人缴纳2000元;100人以上缴纳5000元),治安保证金由校保卫处收取和管理。

(二)在入校一周内将外来暂住人员名册报校保卫处,同时办理《暂住证》和《出入证》(押金20元),并认真做好换证和补证工作,每月将人员增、减情况书面报校保卫处。

(三)如期缴纳管理服务费(每人每月15元)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 治安保证金的扣罚。发现下列情况之一,除对当事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视情节对用工单位给予治安保证金的扣罚,并出具书面通知:

1、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每发生一起扣罚治安保证金100—500元;

2、发生火灾、工伤等治安灾害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发生一起扣罚治安保证金500—1000元;

3、隐报人数和暂留外人,每查获一人,扣罚治安保证金50—100元,并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罚,屡犯不改者,加重处罚。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聘用单位归口管理(即聘用单位指定专人对其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向校保卫处呈报聘用人员的变动情况)和校派出所治安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用工单位、部门在招收外来人员后,及时向校保卫处呈报人员总数,提供人员花名册,督促外来人员办理各种证件,并协助校保卫处对外来人员进行清查。

(二)各用工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其本人到校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并缴纳每人50元的治安保证金。

(三)外来人员在校务工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外,将扣罚其治安保证金,并责令其补齐,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

(四)外来人员务工结束,将《出入证》归还校保卫处,如《出入证》有丢失情况,将扣罚治安保证金的40%,保证金如无被扣罚情况将如数退还。

第七条 对于在我校务工、居住的零星外来人员由保卫处统一管理,除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和证件外,参照第六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于长期租借学校内部用房,从事经济活动的校外外来单位或个人参照第七条进行管理,并必须制定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物防、技防设施,纳入学校内部综合治理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管理。

第九条 对于各单位、部门计划外招收的非学历学生由招收单位统一管理,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入学后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生证,并到保卫处进行注册;

(二)将所有学生的名册报保卫处备案,并让每个学生认真填写学生登记卡报保卫处;

(三)设立班主任和学生干部,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治安保卫、后勤生活管理工作,并将专管人员名单、联系地址、电话报保卫处。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来建筑单位除督促办理或办理外来人员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做到:

(一)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本单位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具体内容见第十一条);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与其他务工单位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五)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守则: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学校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三)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四)不在校园内乱窜乱跑,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闹,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进出校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临时出入证》;

(六)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电炉,不随意生火,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未经用工单位和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不得男女混宿;

(八)晚上十时三十分前,自觉回宿舍休息或睡觉,不得超时在校园内游荡、逗闹;

(九)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依法维护,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外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校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经常组织检查外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年终将对治安管理好,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违纪人员的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治安管理差,经常发生案事件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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