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校卫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治安稳定和校园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校卫队伍建设、提高校卫队员的素质,保证校卫队员忠实为学院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卫队,是指建立在合同和有偿基础之上,专门为学院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校卫队人员,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与我院签定了劳务合同关系,为我院提供保安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校卫队由院保卫处直接领导,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宏观上的管理和工作业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校卫队设队长、班长,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保卫处治安科担负校卫队的管理工作。校卫队队长由治安科同志担任、保卫处长委任。根据需要,队里设班数个,并选任相应的班长。
第七条:校卫队每周一下午举行一次工作例会,每周组织全队开展一次以政治教育,法制学习和军训等为内容的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组织纪律
第八条:校卫队长职责。校卫队长负责全队工作。落实各项保安任务。队长直接向处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
1、执行和落实校卫队的各项工作,做好校卫队员的招收,培训,解雇,岗位安排,领发工资,一天以上请假,内勤卫生,服装装备,生活管理等工作。
2、抓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队员学习政治,业务,树立队员从事校卫工作的光荣感,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处理问题的业务能力,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完成各项校卫任务。
3、负责查岗,考勤,考核工作。按照规定,认真考核作出奖惩决定。对因工作严重失职和违法的队员,如实向保卫处领导反映,以待作出处理。
4、密切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做好有关信息工作。
第九条:校卫队队员职责及权限
1、在执勤中发现各类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抓获并扭送到保卫处处理,没有扣押、审讯、搜查或没收财产,罚款等处理权力。
2、当发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的隐患和漏洞,要积极向保卫处反映或提出整改意见。没有擅自决定处理的权力。
3、在门卫执勤的队员,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物品,有查验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和车辆、物品出门证件的责任。没有搜查人身的权力。
4、对责任区内发生的种类案件,应当积极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并向保卫处报告,提供情况。没有侦察破案的权力。
5、在执勤中,当人身安全遭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直至制服不法者为止,不得防卫过当。
6、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上级指定的工作任务,不得拒绝。
第十条:由于校卫队员从事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特殊型服务性工作、责任重大,必须严格下列各项制度:
1、必须不断地增强法制观念。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2、执勤时,应身穿规定的统一服装,佩带相应的标志。注意仪表仪容,着装整齐,不得留长发蓄胡子,不得穿拖鞋。
3、执勤时,应遵守和执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内容,以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4、振作精神,认真执勤。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串岗脱岗,不准在执勤时睡觉打盹,不准看书报或使用电话聊天。
5、坚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讲脏话,不粗暴无礼,不仗势欺人,严禁打骂,侮辱他人。
6、上岗执勤前和执勤中,不准饮酒,不准在岗位上吸烟。
7、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向外人泄露校方内部机密,不得擅自把亲友带执勤区和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8、执行任务中,遇到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扭送到保卫处。不得殴打和侮辱被抓获的嫌疑人。
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拒绝上级领导交给的任务。
第四章 招收、培训和辞退
第十一条:校卫队员招收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品行标准,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2、化程度不低于高中。
3、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三十周岁之间的中、青年。
4、身体素质良好,身高1.70米以上。
5、有哈市常住户口的人作担保,并交纳不少于200元的装备押金。
6、身份证明齐全,并有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证明。
7、院卫生所的体检合格证明。
8、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共产党员,公安专业学校,省内保安学校的毕业学员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校卫队员应当与校方签定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祥见校卫队员劳动合同)
新招收的校卫队员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留用。
第十三条:校卫队人员的辞退,即解除劳务合同关系。校卫队员主动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的,经处领导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队。
第十四条:校卫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可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务纪律或该规定的有关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违法行为并足以受到公安司法机关警告以上处罚的;
5、保卫处、治安科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门卫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学院大门的开放,认真做好来访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
2、查验、登记出入校门人员的身份证、出入证、工作证等有关证件和所携带的物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校区。
3、检查、核实出入校门的车辆、物品,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区。防止学校财产及师生财物被盗,流失。
4、疏通出入学校大门的车辆、清理无关人员,打扫门卫室和周围的环境卫生,确保出入学校的正常通过畅通。
5、管理,接听门卫室电话,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门房和使用电话。
6、对门卫执勤中发现的可疑人、可疑车,要及时地向保卫处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妥善地处理,处置。
7、门卫执勤,在白天及晚十点之前,实行立岗。
8、遇有执行消防,急救,抢险等情况,门卫值班人员应当迅速开门,并做好道路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巡逻岗位责任制度
1、维护巡逻区域内的正常治安秩序,保护重点目标的安全;
2、检查、发现安全防范方面的漏洞,防止各种治安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