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治安防范条例
院办字[2004]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哈尔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内部治安防范条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培养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强化学校内部治安工作既是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又是确保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措施。
第三条 我校治安防范工作遵循以“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度,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凡我校所属各单位、部门、人员和在校内临时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其它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领导与各级安全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保卫工作实行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由一名院级领导主管治安防范工作。
第六条 单位保卫处职责任务:保卫处负责全校治安防范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主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要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任务明确到人。
第七条 各级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内部治安防范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和学生学习有关治安防范的文件,开展定时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三)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并落实到人,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向学校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并主动接受检查指导。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部位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一)熟悉所在部位的安全情况、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在部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对暂无条件消除隐患的部位进行看守,确保万无一失,并及时向学院报送。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与技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安全事故。
第三章防范与管理
第九条 金库、物资库、易燃易爆物品库、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物品库房、有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重要的实验室、电教室、语言室、微机室、文物室、档案室及其它重要部位必须接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的安全规定,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条 取送、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的部门须按规定设置保险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管制度,支票、公章分离管理,严禁在非保险柜内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并安排报警设备。
(二)现金要按规定到银行送存,保险柜内留存的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五万元以上取送款,必须有专车取送,并有保卫人员负责护送。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要设专库保管、专人管理,建立并严格招待入库、出库、领用、回收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入库或带火种入库。易燃易爆物品不准与剧毒物品同室存放,并要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要设专库保管,并存入保险柜内、实行以人双锁管理。要严格执行审批购买出库、领用回收等项制度、并要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教学、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现金和个人贵重物品,不得违章使用明火、电器,严禁非值班值宿人员留宿、居住,室内人员离开时要关好门窗,断电、关水。
第十四条 各教学、办公楼实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凡进入楼内的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携带物品出入须持有证明,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出入。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发动学生参与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
(一)宿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宿舍安全防范的各制度,落实宿舍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
(二)门卫、更夫要认真执行对外来人员的询问登记、出入验证,携带物品出入持有证明,更值人员交接班要严格遵循其规章制度。
(三)注意检查和维护。搞好宿舍用电线路、设备及门、窗、锁的检修,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四)严禁私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和电源,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五)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个人贵重物品须妥善保管。
(六)未经宿舍部门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七条 食堂的安全防范
(一)伙食管理部门或食堂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厨房、灶房、主副食间必须严加管理,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严防火灾、盗窃、中毒、投毒等事故的发生。
(三)搞好就餐秩序管理,防止偷窃和其它各类案件发生。
(四)加强对火源、电源、用电设备、油锅、锅炉的安全管理,要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五)安排值班人员的专职更夫、加强夜间巡逻守护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进行各类经营活动,修建各种服务设施必须经过主管校长批准。并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主动接受安全检查与管理。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和停放须遵守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校园举办各种非学历学(补)习班,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卫处审核,按规定办理学员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公有房产和场地,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批准。经学校同意的,有关部门须将所租借房或场地的用途、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协议书等报保卫处审核,并办理有关安全管理手续。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招工、用工部门要负责对外来进校施工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并将外来人员的基本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协助保卫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和对其进行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夜间防范
(一)学校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即学校由校级或处级领导干部带班,行政干部值班并配备校卫队、更夫守卫巡查。
(二)学校带班领导负责检查各楼、各部位的安全情况和值班值宿人员、门卫、更夫及保卫人员的工人情况。处理带班期间学校安全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值班值宿人员要经常检查所辖部位的安全情况和门卫、更夫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当班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带班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四)门卫、更夫要认真对所辖部位进行检查和守卫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聘用的门卫、更夫必须经保卫处审核备案。保卫处要加强对校区各个部位门卫更夫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或按规定予以处罚,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本部门全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及其它灾害事故。
(二)预防或制止重大事故和案件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追查故事和协助侦破案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捕获犯罪分子及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不能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对部门主管领导处以50-1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责令组织者停止办班外,对出租房或场地的部门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责令承租借用人停止经营、活动外,对出租房产或场地的部门面上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各类案件与事故的,对责任人及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值班值宿人员未按时到岗或漏岗及门卫更夫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未经审核而聘用或解聘门卫更夫的,视情节对本单位主管领导入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损失的,影响严重的,学校对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使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或部门拒不认付罚款或拒绝赔偿损失的,由校财资处从其工资中扣除。对校外责任人将其清除出校园或交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交上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