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评聘范围
1、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自主聘任系列拟晋升、定职、改职的人员,由学校实施直接评审和聘任。
2、拟晋升或改职到上述五个系列之外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学校评审通过,将报送省、市相关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批,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学校进行聘任。
3、考试系列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已经评聘政工师系列专业职务的人员,可以申请同级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聘原则
1、坚持科学设岗,对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限额内,按学科、专业合理设岗,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学科、专业发展的目标,有计划地科学使用。
2、坚持严格执行标准、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坚持思想品德与业务水平并重的原则。
三、评聘条件
1、申报者需具备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党校系列学历不能评聘自主聘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4、具备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5、申报教师职务者,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者,必须通过校评估督导处组织评价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
7、申报讲师,要有普通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8、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9、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10、所申报职务与现岗位必须相符。
11、申报者还需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并须其所在单位有岗位空额的情况下方可申报参加评聘。
四、评聘程序
1、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分别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委员会,评委数一般在9-13人之间,由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高职以上人员组成。
2、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额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岗位现状、申报情况,按照学科梯队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年度的评聘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机构、本年度的申报情况、岗位职数使用办法、评审日程、评审程序等,并报校评聘办审核备案。
3、申报人员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校评聘办进行资格审查。
4、各单位将校评聘办的资格审查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5、各单位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根据公布的评聘岗位,对岗申报。
6、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通过申报人述职、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在评聘指标限额内投票产生评聘推荐人选(同意票须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方为有效),评聘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送校评聘办。
7、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通过评聘推荐人选述职、答辩及对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审议等程序,经投票产生拟聘任人员(同意票须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方为有效)。
8、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聘任审定。
五、本年度评聘工作有关政策及要求
(一)有关省人社厅新《评审标准》的问题
1、关于申报人员资格问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所谓被聘在岗,指本人现已聘最高任职资格岗位。
2、硕士研究生晋升问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执行黑人保[2009]248号、黑教师[2009]263号文件,其他人员执行新《评审标准》。
3、业绩问题:
(1)工程项目、设计项目、科技创新、开发奖励等,可等同于同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励。
(2)副教授评审标准“工作业绩”中“等同于”条件的补充:省级青年教学能手;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成员(排名前5名,且具有标志性成果;省精品课程成员(排名前5名,且连续三年讲授本门课程);省级教学实验示范中心成员(排名前5名,且具有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标志性成果);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等同于同级别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励。
(3)教授评审标准“工作业绩”中“等同于”条件的补充:省级教学新秀,或2次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主持人;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重点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排名前3名,且具有标志性成果);省级精品课程成员(排名前3名,且连续三年讲授本门课程);省级教学实验示范中心成员(排名前3名,且具有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标志性成果);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等同于同级别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励。
(4)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可等同于同级别业绩奖励。
(5)学科、专业带头人等,可等同于同级别教学名师。
(6)申报中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参与多部教材编写的字数可以累加计算。
(7)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可等同于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二)关于申报者任职资格等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
申报人员的年龄、学历、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及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
(三)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黑教职改字[2008]3号)文件精神,今后在全省高校不再评审政工师系列职称。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认定
高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高校所有专职从事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涉及的具体部门有:学工部、武装部、保卫部、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共青团、工会以及基层党组织等。
2、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和条件
在高校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中,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仍然按原来的规定继续评聘高校教师系列相应职务;不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党务管理和党务工作研究的人员,可以评聘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标准按《黑龙江省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掌握;主要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可以评聘档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标准按《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掌握。
3、评审和聘任
对于已经评审了政工师系列高、中级职称的人员,若学历、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均达到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申请同级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级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所在单位有空岗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知识更新培训按省人社厅(黑人社函[2012]5号)和省教育厅(黑教师函[2012]26号)文件执行。其中: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省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否则需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达到规定学时。五年为一个周期,累计管理,证书在晋升一个级别有效,晋升上一个级别时,作为重要条件。
(五)关于学历问题
根据省教育厅黑教职改字[2008]4号文件规定,在高等学校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要求达到规定的正常晋升的学历或学位要求,原则上不搞按学历破格晋升。根据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客观需要,凡经成人高等教育后取得的学历和学位,在高校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要求必须相同或相近,否则按未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要求对待。根据省、市职称工作有关精神,为有效遏制职称晋升中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从2012年起,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
(六)关于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
进行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是对所有申报教师职务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在高校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任职资格者,必须参加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根据《黑龙江省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暂行办法》(黑人发[2003]62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已建立了规范的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评估制度的高校,仍按学校规定的考核内容和办法进行测试。对涉及申报教授、副教授或讲师者,可直接使用学校本年度的考核评估结果,不必再重新测试,以减轻基层单位和教师的工作负担。”我校以校评估督导处对申报者本年度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将不能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要求
1、在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省内合格标准;在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对于申报高校讲师、助理研究员的人员,要求其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对于申报其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要求其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可以不及格(获零分者不能申报)。
2、考试合格标准。全国通用成绩标准为60分。2012年省内英语标准为40分,俄语45分,计算机双科考试均达到40分以上。
(八)关于同级改职问题
1、申报条件
(1)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
(2)到新的岗位履行相应职责满一周年;
(3)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岗位不相符;
(4)申请者必须具备拟改系列相应职务所要求的申报条件:一方面,要求现任职务前后成果累计要达到拟晋职务所要求的标准;另一方面,必须有岗位发生变化后正式发表的关于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成果及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材料等。
2、申报程序
若拟改职务系列为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在申报同级改职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中级:中级及其以下职称,必须直接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不允许通过评审的办法获得。
高级:须先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拟改职务系列中级技术资格,然后再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申报者在晋升现职务时,若已经按要求参加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统一考试,且达到了当时省里规定的成绩要求,本次申报同级改职,可以没有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
(2)申报者在晋升现职务时,没要求有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成绩,而现在拟改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必须有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则申报同级改职者必须提供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
(3)申报者在晋升现职务时已有外语知识要求,但没有计算机知识要求,而现在拟改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必须有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则申报同级改职时必须按拟改职务任职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
高级讲师申请改职为副教授者,若高级讲师是2002年及其以后晋升的,则不用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在此之前晋升的,则必须提供职称计算机知识考试成绩。
4、关于改职人员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者,改职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2)改职一周年后,才允许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3)改职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时,改职前后的学术成果可以累计计算,但在评审时主要以改职后的业绩和成果为主。
(九)关于破格申报问题
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凡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级职称的,必须是对本地区、本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具体是:
1、有重大发明创造,并被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确认的;
2、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授予特殊津贴及国家或省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
3、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奖项的前三名或省重大贡献奖规定额定人员的(社科类奖励参照执行);
4、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者)。
(十)关于严惩学术腐败问题
1、严格申报资格审查制度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评估督导处等有关部门成立审查小组,对所有申报人员逐一进行严格的申报资格审查。对申报者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和计算机成绩、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教学工作量及及教学质量等及其佐证材料,均要进行认真地检查核实。
2、增加工作透明度
(1)学校继续实施“五公开、一展示、一测试”的程序。“五公开”是指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一展示”是指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一测试”是指对申报高、中级教师系列职称人员进行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
(2)学校受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期间的举报或申诉。举报或申诉须以事实为依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对无事实依据的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申诉、举报受理电话:86677545(内线:7545)。
3、严肃处理造假者
对于经调查核实确属为弄虚作假者,要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关于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问题
各级评聘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审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评聘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对评聘委员会和专家队伍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把业务能力强、公正无私具备条件的优秀人员吸收到专家队伍中来。严格执行评审回避制度,在整个评审期间,参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参与评议、投票等评审工作。
(十二)本方案仅在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时有效,解释权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以往相关政策有出入之处,以本方案为准。
哈尔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日程表.doc
附件2:封面封底申报学科目录.doc
附件3:职称评审情况综合审查表.doc
附件4:硕士毕业生定职审批表.doc
附件5: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核认定表.doc
附件6:教学成果审核表1.xls
附件7:科研成果对照表.rar
附件8:省评审标准.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