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院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学生食堂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哈尔滨学院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经学校2023年第13次(总第50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哈尔滨学院
2023年9月28日
哈尔滨学院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及成本核算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食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我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四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保障学生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
第二章 食堂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将学生食堂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每学期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决定学生食堂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学生食堂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学生食堂正常运转。
第六条 明确“学校—后勤管理处—食堂”三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校长是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后勤管理处处长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 建立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牵头,后勤管理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宣传部、校工会、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生、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统筹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畅通学校和学生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的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每学期定期开展师生满意度测评。
第八条 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是学生食堂工作的管理部门、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的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日常运行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学生需求,及时推进学生食堂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广大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二)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学生食堂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每月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健全完善学生食堂各项规章制度,报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加大学生食堂管理力度,对学生食堂的相关资质、配套设施、食材采购、烹饪流程、菜品质量、价格核定、环境卫生、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管。
(四)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代表学校负责对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学生食堂经营管理合同期考评考核,监督食堂经营单位落实学生食堂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评估各食堂基础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向学校申请经费并组织实施学生食堂大型工程维修和设施设备购置更换工作;督促各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加强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确保食堂安全有序平稳运行。
(六)按要求撰写学生食堂工作情况报告,定期向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汇报学生食堂工作情况。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职责,对学生食堂经营活动、食品安全、财务收支等方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十条 学生处、校团委和校学生会负责组织学生代表参与食堂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及价格等监督管理活动,协助做好食堂安全生产、食品质量的投诉,以及公共疫情应急处置等涉及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平抑基金,平抑饭菜价格,维护学生权益。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的公开遴选引进、退出工作,并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合同;负责履行学生食堂大宗食品和原材料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管学生食堂的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网络及通信运行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食堂建设与投入
第十五条 新建学生食堂规划、选址及建设应与校内其它公共设施形成较为完整的校园生活区,便于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学生食堂周边道路要畅通,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提出新建、改建(造)食堂的功能布局和经营模式的建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学生食堂的功能布局、设备布局和食品生产流程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食堂应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健全兼顾财政补贴能力、学校负担能力、学生承受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机制,完善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十八条 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自主经营食堂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食堂经营单位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校自营食堂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维修改造费用、餐具炉具配置费用、应急抢险费用等由学校承担。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维修改造费用、餐具炉具配置费用、应急抢险费用、食堂人员管理费用等根据合同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食堂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价执行。学校对学生食堂水电费用有优惠或补贴的,按学校水电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食堂部分结余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设立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市场食物价格波动,并按照学校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食堂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原材料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制作与销售、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校验、食品存放与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食堂安全、财务、临时停电停水停气与公共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重大事项问题,应以适当方式征集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结合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实际,积极开展源头采购、规模采购,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形成稳定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渠道。学校自营食堂和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的食品和原材料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按照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进行招标采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明确具体招标参数,必要时相应参数需经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审议。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要求,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确保原材料安全稳定供应。后勤管理处对采购食品及原材料的质量卫生安全负责,严格禁止“三无”产品、腐烂变质食品及原材料进入学生食堂。
第二十五条 主动适应“互联网+”新形势、新业态、新变化,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移动互联终端设备与现代食堂管理进行有机融合,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集成和管理创新对食堂的采购、加工、成品售卖、营养分析等实施有效管理,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餐饮服务功能,全力打造“智慧食堂”。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生食堂安全保卫工作,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禁止进入食品处理区,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设置消防安全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生食堂应合理设置学生食堂伙食结构和菜品比例,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承受能力,提供足够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充分发挥基本伙食的公益性、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基本保障性大伙由学校食堂自主经营,食堂特色班组由学校引入的社会力量进行经营管理,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学生信访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加强民族窗口的管理,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窗口。
第五章 食堂经营单位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应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社会餐饮企业。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公开遴选工作小组,依法依规确定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和经营管理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后勤管理处负责明确具体招标参数,必要时相应参数需经公开遴选工作小组审议。对拟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应对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企业资质、社会信誉、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等进行资质审定后,以招拍挂方式公开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为其具体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的相应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与学生食堂承租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制定食堂成本核算和定期公开制度,成本核算要坚持公开、透明,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学生食堂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的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承租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学生饭菜质量和价格稳定以及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食堂承租方在经营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学校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社会餐饮企业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食堂经营单位有转包或挂靠经营行为,经营学生餐饮以外的业务(如超市等)或擅自停业的;
(二)因从业人员健康原因造成疾病传染等恶性事件的;
(三)食品质量问题引起食源性疾病传播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食品加工制作、环境卫生等工作不到位,致使疾病感染和传播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加工出售明令禁止食物、加工出售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或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引起食源性疾病传播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管理相关规定,按合同约定学校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承租合同到期,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应终止的,学生食堂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日内或学校另行通知的退场时间向学校完好交还经营场地,并退出食堂经营,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等物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逾期退场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退场清场工作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负责。食堂承租方退场时所涉及到与其他单位和个体的所有合同、债务纠纷由餐饮服务企业全权负责,学校不负责任。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后勤管理处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生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对接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监管要求;学生食堂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负责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和卫生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生食堂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饮用水源检查、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维修保养、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餐厨废弃物处置、冷链食品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管理、环境卫生以及自检报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价格与采购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学生食堂应每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记录。如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管活动,并第一时间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和食品留样等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明确供应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及食品处理区,加强学生食堂环境卫生整治,做好日常卫生检查,加强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九条 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学生食堂加工场所要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并由专人加工操作。食堂主、副食品仓库应具有完好的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腐、防潮、防盗、防投毒和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按要求加强冷链食品管控。
第四十条 学生食堂应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定期公开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师生和相关部门查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专柜(冰箱),设专人负责留样管理。要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文字记录。
第四十二条 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四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垃圾源头减量管理,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盒的使用,宣传引导就餐师生践行垃圾分类。
第四十四条 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充分听取学生、教职员工在食品原料采购、学生食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属地相关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五)准确、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发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管理教育。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促进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食堂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等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四十九条 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如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做到在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八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饭,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规格等信息。禁止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阵地,播放商业广告,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良好卫生饮食习惯的养成教育,大力倡导学生文明用餐,推动健康饮食理念入心见行,持续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五十四条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学生对食堂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诉求,及时向学生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的优惠措施,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市场物价波动情况,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增强就餐学生与学校在食堂管理工作中的良性互动。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完善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履约管理、规范自律、检查监督、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学生食堂经营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学生食堂运营环节的审计,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学生食堂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食品价格与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督促食堂不断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第五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学生食堂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完备应急预案,保障食品安全;受理师生对食堂管理的投诉,牵头组织开展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考核考评。
第五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联合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堂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等进行检查,督促学生食堂进行整改,防范相关安全风险。
第五十九条 学生食堂应主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联系,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学生信访和投诉,积极整改食堂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教工代表、学生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定期征询师生对食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多部门联动全面加强学生食堂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食堂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属地相关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学校可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四)赔偿学校损失;
(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承租方在与学校签订合同时应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间有违反合同条款约定行为的,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如承租方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5年内限制其进入学校经营学生食堂;涉嫌违法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引入社会力量经营食堂(或档口)承租方不得使用“哈尔滨学院”“哈学院”“哈尔滨学院XX食堂”或“HRBU”等涉及哈尔滨学院中英文名称和学校标识系统进行注册、申报等一切侵权行为,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伙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后,如有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