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01-12    点击:

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图书馆: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于2009年10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颁布,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共9章51条。12月15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安厅于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孙列兵书记、胡永昌校长和各位校领导阅示,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贯彻落实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确保贯彻落实《规定》的严肃性和实效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规定》,全面准确理解《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有效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四、各单位要不断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认真开展演练。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初期灭火和疏散逃生。

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有关人员的依法培训,努力提高师生员工和校内其他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范、扑救和自救、互救、逃生的能力。

六、各单位要对照《规定》,切实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自检自查和整改,特别是要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哈尔滨学院安全防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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