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5】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树立学生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黑龙江省教育厅决定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表彰活动。现结合实际,将我校省级三好学生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 评选范围
评选表彰对象为我校在校的2013、2014、2015级全日制学生。
二、评选名额
根据省教育厅的名额要求,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三、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共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参评省级“三好学生”者需为当年度校级“三好学生”。
四、评选程序
省级“三好学生”评选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当年校级“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校学生处。学校组织联评后,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报送省教育厅。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公布评选标准、公示时间和公示方式。要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参与评选中受到教育。
学院初评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学院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附件二)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附件三),填写确认表必须使用第三人称。
五、工作要求
1.开展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评选活动对教育引导我校广大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提升道德修养、促进全面发展及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评选标准,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发挥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切实增强争先创优工作实效性,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在学习先进典型中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成长成才。
六、时间安排及报送方式
1.3月3日—20日,各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初评结果。
2.3月23日,各学院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汇总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确认表》报送学生处学生科,同时请将电子文档发送至xsc86617921@126.com。以上表格填写内容须打印,明确学院意见,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盖章。逾期没有报送推荐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参选资格;
3.3月24日,学校组织联评并公示联评结果;
4.3月30日,学校将公示联评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