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本团体定名为哈尔滨学院城市文化研究所。
第 二 条 哈尔滨学院城市文化研究所是由哈尔滨学院人文学院相关教师和省内文化研究者自愿组成的校级社会学术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哈尔滨学院。
第 三 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组织哈尔滨学院校内外、社科系统从事文化理论教学、研究人员及文化产业策划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研究探索城市文化学理论,介绍国际城市文化学最新动态,促进我省城市文化学学科建设和发展,为全省城市发展建设提供参考和咨询。
第 四 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哈尔滨学院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团体的常设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哈尔滨学院人文学院。
1.组织会员探索城市文化学理论及交流文化产业策划工作经验;
第 七 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凡我哈尔滨学院教师及省内高校、科研单位从事文化理论研究、教学及文化产业策划人员,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交纳会费,经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3.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工作,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5.积极向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宣传城市文化学的价值,推广都市文化学的使用;
第 九 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决定研究会重大事项。本团体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
第 十 条 本团体由理事会推选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成员三年一任,其领导成员可连任两届。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设立必要的专门机构,如理论研究组、文化产业策划组等。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下设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人文学院。
本团体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由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建立财务制度,定期向全体会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修改本团体章程,须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章程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活动,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第十八条 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九条 本章经哈尔滨学院城市文化研究所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章程的修改由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