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17-06-30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学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等工作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落实责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各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全校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落实学校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落实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必须的经费保障;

(二)指导校内各单位制定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监督各单位落实必要的措施和治安防范设施;

(三)检查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情况,对排查出的治安隐患要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四)及时协调处理治安隐患和问题,督促各单位及时处置各类治安案件,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上报。

第六条 各处、部、室、馆、二级学院和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配备兼职治安员;外来驻校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检查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情况,保护重点要害部位;

(三)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

(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建立巡逻、检查记录;

(六)及时整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隐患和问题,建立治安隐患整改台帐。

(七)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行为,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处置、报告、移交,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保卫处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八条 各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治安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本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工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卫生所、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室)、音乐厅、超市、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等单位;

(三)车库、松树林区;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文物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治安案件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实行严格治安安全管理。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治安保卫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保卫处学校专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一)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治安防范宣传教育;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三)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督促各单位及时处置各类治安案件,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报警、移交和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对实验室药品存储、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修装饰等有监管职责的职能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二)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的,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建议学校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给予2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治安保卫人员接到治安案件报告后不履行职责,致使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学校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给予2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从事或开展下列活动须报保卫处备案。

修建各种建筑、设施,举办各种非学历学(补)习班、出租出借公有房产和场地、外来人员进校服务、举办大型活动、招聘临时用工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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