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7-06-3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报告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设置等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七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指导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校年度消防安全的经费预算,参与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核等工作。

(三)履行对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职责,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申请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申请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安排本单位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节假日和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加强控电、用电设备配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批准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四)督促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五)依法建立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本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核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及所属系、部、科、室负责人、辅导员、物业公司安保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消防安全管理员在业务上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并在本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参与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贯彻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协调本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分管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本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经常检查所本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检查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检查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对火险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将重点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五)加强春季、节假日等重要时期的防火安全自检自查工作;

(六)协调、落实本科室、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组织开展本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协助领导及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搞好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九)协助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工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卫生所、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室)、音乐厅、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等单位;

 (三)车库、松树林区;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文物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须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第二十条 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驻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如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退还防火管理保证金;其他驻校单位合约到期退出学校后,如未发生任何消防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退还防火管理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音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泵房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动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冷焰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冷焰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冷焰火,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制定相应工作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租房屋的当事人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经学校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后备案。承租单位交纳防火管理保证金,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出租单位和保卫处负责对承租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卫生所、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爆竹、冷焰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学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全校年度消防安全的经费预算。各单位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保卫处审核后,统一上报学校。

第四十五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各单位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 消防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防火安全要求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要严格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一)五级风天禁止室外用火,七级风天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二)室内外不准私拉电线、乱接电源或随意改造线路;

(三)学生寝室内不准动明火做饭和取暖,不准使用电炉子、煤油炉、酒精炉、电褥子、电热器具、大功率灯泡、热得快等违规电器;

(四)有禁烟标志的场所禁止吸烟,不准随便乱扔烟头;

(五)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坚决做到人走火灭,人走电断;

(七)室内照明灯具不要用纸或布包遮,要与可燃物品留有安全距离;

(八)严禁在楼内、室内燃烧各种废弃物,不准抛洒正在燃烧的物品;

(九)楼内走廊不准堆放杂物,保持防火通道畅通;

(十)保持消防灭火设施、工具完好,不准损坏和挪用。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评估考核内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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