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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2007-06-07 15:21   (点击率:)

为了加强政工队伍建设,使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黑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实施细则》和《哈政职[199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政工职称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机制为手段,逐步实现政工职称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政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1.为加强政工职称评定工作,成立校政工职称评聘领导小组(机构组成另行发文)。领导小组由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受党委委托领导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校内政工职称评定、聘任政策和工作方案;组织评审,完成职称评定的推荐工作和聘任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宣传部、人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宣传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工专业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

三、基本原则

1.评聘分开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注重实绩的原则;

4.与其它系列职务评聘相参照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1.参加评审范围和对象为我校现职政治思想工作岗位上的干部和教师。依据《黑政职办[2003]2号》和《哈政职[1996]2号》文件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人员:

(1)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党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党委组、宣、办、统战、纪检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宣传、组织、女工等部门)、共青团等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党政干部互相兼职的,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学生工作、信访、人事、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及其它有政工职能的部门干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2.政工岗位的认定,以每年开始申报政工职称的时间为准,届时不在政工岗位的人员不能申报各级政工专业职称。

二、评审条件

申报各级政工专业职称的人员除岗位要求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要求和有关规定:

1.助理政工师评审条件

(1)学历要求: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资历要求: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3)专业要求:在考核期内,必须有2篇以上反映专业学识水平的文字材料。

2.政工师评审条件

(1)学历要求: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资历要求: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指党政干部交流);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指党政干部交流);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3)业绩要求:在考核期内有较好的工作实绩,一般应有校级或相当于局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上级职称评定部门另有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4)专业和学术成果要求: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独立或主持起草的文件、调查报告、工作总结、讲话稿、著作、译著等3篇以上。其中有在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3.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

(1)学历要求: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资历要求:大学本科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指党政干部交流);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指党政干部交流);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指党政干部交流)。

(3)业绩要求:在考核期内有群众公认的比较突出的工作实绩,一般应有2次以上校级或相当于局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上级职称评定部门另有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4)专业和学术成果要求: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主持起草过的重要文件、调查报告、工作总结、讲话稿、论文、著作、译著等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专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或在《思想文化建设论坛》文集中发表论文3篇;或以上两项合计三篇以上。

4.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

(1)学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资历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同级改职前后任副高级职务年限合并计算);思想政治工作年限参照高级政工师任职年限要求。

(3)业绩要求:在考核期内有群众公认的突出的工作业绩,一般应具有2次以上校级或相当于局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上级职称评定部门另有要求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4)专业和学术成果要求:研究和写作能力强,任现职以来在思想政治工作专刊发表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论文、调查报告(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5篇以上;或在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编辑的《思想文化建设论丛》一书中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以上两项合计发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5篇以上。

5.其它条件要求

申报各级政工职称人员,必须参加省、市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和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破格申报、同级改职、资历认定及其它评审条件,按照《黑政职办[2003]2号》、《哈政职[1996]2号》、《哈政职[2001]1号》)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三、评审推荐组织机构

1.组建评委专家库。评委专家库以党委成员、教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主体,由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党委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二级学院(馆)长、主管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及部分具有高级政工师以上职称的代表等人员构成。

2.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在校政工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主持下,通过抽签的方式产生学校政工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申报政工职称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通过评审产生推荐名单。评审推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主持评审推荐工作会议。

四、评审推荐程序

1.申报考试。评定政工职称,应由本人按照相应的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或党总支研究同意后,报学校政工职评办;学校政工职评办按照省、市政工职评办的要求组织申报者参加有关岗位培训考试和外语考试。

2.材料审核。校政工职评办对通过岗位培训和外语考试的人员(含免试者)的申报材料,经过进行认真审核和认定后,提交校政工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进行评审。

3.确定推荐名额。根据当年申报各级职称人数和职数设置情况,由校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审相应职称的推荐名额。

4.召开评审推荐会议:

(1)个人述职。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人员,首先由本人向评审推荐委员会述职(限时5分钟)。

(2)资格认定。评审推荐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申报人员的评审资格进行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申报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剽窃他人工作和科研成果的;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失范的;在评定职称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

(3)专家评议:评审推荐委员会根据本人述职、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以及日常工作表现,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工作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4)投票表决:在评议的基础上,评审推荐委员会按照当年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额,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推荐名单。

5.上报结果。学校政工职评办按照省市申报要求,组织校内通过的人员填写申报表格等材料,及时上报省市政工职评办。

第三章 聘任工作

政工专业职务由校党委进行聘任,党委宣传部负责聘任的日常工作。

一、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原则

1.评聘分开原则。即获得相应专业职称的人员只有在设定的政工岗位上和确定职数范围内才能择优聘任,兑现相应的待遇,对未聘人员只承认资格,不兑现各种待遇。

2.择优聘任原则。对获得相应政工职称人员,优先聘任胜任政工岗位工作、业绩突出、并能完成规定科研任务的人员。

3.区别对待原则。即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1)2002年(含2002年)以前评审获得高级政工师以下(含高级政工师)职称并聘任相应职务的,继续予以聘任;(2)2003年(含2003年)以后获副高级(含高级政工师)以上政工职称资格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即在政工岗位上并能胜任工作的,在确定的职数范围内予以聘任,享受相应的待遇;调离政工岗位的予以解聘,待遇按照新任职务对待。

二、政工专业职务职数设置

1.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数的设置

(1)设置固定职数和机动职数。固定职数按照比例分配到党政机关和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动职数在全校范围内统一使用。

(2)总职数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本着既考虑政工队伍自身建设、稳定政工队伍,又注重统筹兼顾、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相参照的原则,按照政工人员总数的20%比例,全校共设置23个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数。

(3)职数具体分配:① 党政职能部门共设7个职数;② 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原财经学校各设1个职数,共设12个职数;③ 在全校设置4个机动职数。

2.高级政工师职数的设置

(1)设置固定职数和机动职数。固定职数按照比例分配到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动职数在全校范围内统一使用。

(2)总职数设置。从我校政工职称评定和聘任工作的实际出发,按照政工人员总数40%比例,全校共暂设47个高级政工师职数。

(3)职数具体分配:①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原财经学校共设41个高级政工师职数(按全体政工人员总数40%分配);② 在全校共设6个机动职数。

3.政工师(含政工师)以下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聘任不受职数限制。

三、政工专业职务聘任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政工岗位工作,具有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胜任现职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完成所担任政工岗位任期内的工作;

(3)具有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4)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业务水平和研究成果

(1)聘任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独立完成现任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的能力,有群众公认的突出业绩,能独立起草高质量的主管或分管工作的计划、总结、调研报告和经验材料;

② 近三年来公开发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包括在市级以上理论研讨会、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获得三等奖以上论文)累计两篇以上;或近五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近五年发表了编著、论著、专著等,本人担任副主编以上工作。

(2)聘任高级政工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胜任现任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工作,有群众公认比较突出的业绩,能独立起草主管或分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

② 近五年内公开发表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包括在市级以上理论研讨会、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获三等奖以上论文)累计两篇以上;或取得了相当于其它专业职务系列同等学术水平的成果。

(3)聘任政工师和助理政工师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起草工作职责内的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公文。

四、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办法

1.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聘任:

(1)党政职能部门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聘任,在机关设置的固定职数范围内统筹考虑,按照聘任程序进行,无职数一般不予聘任,只承认资格。

(2)二级学院、图书馆、原财经学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数的聘任,按照一个单位1个职数掌握。其中,对已经取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资格的专职辅导员,按照《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考核优秀的,在聘任时予以政策倾斜。

(3)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职数空缺的,可以按如下办法使用:8月31日前出现职数空缺的,在当年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后聘任时使用;9月1日后出现空缺的,在第二年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后聘任时使用。

(4)已取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资格的退养人员或年满56周岁以上的人员(含56周岁),聘任时不受职数指标限制。

(5)调离政工岗位或任职期满落聘人员,予以解聘。参照学校制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落聘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相关待遇。

(6)学校设置的机动职数使用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① 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计算时间截止到申请聘任当年的8月31日以前);② 在政工岗位工作满15年以上(转岗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政工年限);③ 群众公认工作业绩突出,所在机关或单位已无职数。

2.高级政工师的聘任:

(1)本着评聘分开、择优聘任、区别对待的原则按总职数设置和各部门、各单位分配名额进行聘任。因没有职数而获得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聘任,只承认资格;但因工作需要而按比例分配部门不足一个职数的,可视情况最多聘任一职。

(2)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已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按照《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考核优秀的,聘任时予以政策倾斜。

(3)已聘人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调到其他党务和政工部门工作,调入部门有职数的,占用调入部门职数;调入部门无职数的,不占用调入部门职数;原调出部门职数可以由原单位使用。

(4)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职数空缺的,可以按如下办法使用:8月31日前出现职数空缺的,在当年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后聘任时使用;9月1日后出现空缺的,在第二年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后聘任时使用。

(5)已取得高级政工师资格的退养人员或年满56周岁以上的人员(含56周岁),聘任不受职数指标限制。

(6)调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参照学校制定的其它系列专业职务落聘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相关的待遇。

3.政工师和助理政工师的聘任:

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岗位要求,不受指标限制予以聘任。

五、政工专业职务聘任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政工岗位专业职务聘任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后提出意见,报学校政工职称评聘办公室。

2.高级政工师以下(含高级政工师)职务的聘任,由学校政工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聘任意见,报党委批准。

3.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4.对经党委批准聘任的政工人员,由学校政工职称评聘办公室按照要求履行聘任手续。

六、政工专业职务任职期限

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实行任期制,聘任时间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员聘任同时到届。届满后对取得各级政工职称的人员,按照职数设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择优聘任(聘任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党委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政工专业职务评聘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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