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层次和水平,规范学校文明单位考核和命名工作,使我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和《哈尔滨学院文明单建设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这个重点,体现文明单位创建统揽全局的载体功能和作用;强化抓创建促全面,有力推动学校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校园建设,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建设的层次和水平;通过对创建成果的考核和命名工作,达到激励先进、树立正面典型的目的,以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干事业的文明氛围,为共同实现学校的改革发展目标提供动力和保证。
二、组织领导和考核范围
1、组织领导:校文明单位的考核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文明办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党政职能部门的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创建考核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负责。
2、考核对象:申报学校文明单位标兵、文明单位的二级院、图书馆、党政职能部门均列为检查考核的范围,必须接受文明办的日常考核和阶段性工作考核。
三、考核内容
文明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细则》所规定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以及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突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侧重考核《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3、强化“细胞建设”工作。考核各二级院、图书馆和职能部门开展文明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寝室,争做文明教职工、文明大学生工作。
4、学校学期和年度内的重点工作。如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和学校的重要活动。
5、道德教育专项活动、卫生环境周和科学文化艺术节等。
6、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成果。
四、考核方式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按照《实施细则》所确定的量化指标的考核分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考核。即文明办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综合性指标的考核和评价,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纪监审处、工会、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总务处、督导室、保卫处等12个部门分别负责主管工作内容的考核评价,自主对《实施细则》量化考核目标做出等次评定。
2、实行“四个结合”考核制。
(1)平时抽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对单项工作目标进行抽查或对专项工作及时进行重点检查考核,学期或年度对综合工作目标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结合不同时期的检查结果做出考核评价。
(2)校级领导评价、中层干部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对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职能处(室)均设立了校级领导综合评价和中层干部综合评价项目,对机关职能部门设立了群众测评项目,通过校、院(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多层次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评价反映单位和部门工作的整体创建工作水平。
(3)自检自查与学校检查相结合,即把听、看、查、调研相结合。在年度检查考核和命名检查考核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各单位、各部门的自检自查和测评结果汇报,发现自我检查评价与文明办和职能部门评价差别较大的项目,要进行调研和核实,沟通信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考核结果更实际、更客观。
(4)职能部门考核评价与文明办考核评价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量化指标的评价以责任部门的考核为主,但文明办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中与主管部门考核出现较大差异时,文明办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达成共识,避免在考核结论上出现矛盾。
3、实行无记名测评记分制。对《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测评和综合评价项目,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文明办组成测评小组(3人以上)通过集中或分散的方式把参加测评人员的评价票投入封闭票箱中,由测评小组进行统计,按要求记分。
4、实行评估结果公开制。对最后考核结果,经文明办汇总后,予以公开,接受被考核单位和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五、考核评价等次
(1)量化目标考核内容设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良好、一般按《实施细则》评价标准记分,评价为差的记为0分。
2、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值范围依次为:
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合格:70分(含70分)-----89分之间;
不合格:69分以下。
总分计算取整数,四舍五入。
六、考核要求:
1、实事求是。文明办参加考评的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考核,坚持条件、坚持原则,从实际出发对考核单位做出评价,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各单位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考核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在全面检查的同时,要突出考核党委和行政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开展重要教育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对每个考核指标确定1---2项主要工作或活动作为基本点。
3、公平公开。对同一类别的所有申报单位,在考核中要坚持一个标准,不能因部门、因人而异;对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可以咨询,如有异议共同协商;对申报中提供假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命名奖励资格;党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与教学单位单独排队、按照等比例单独命名文明单位标兵。
4、材料完整。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文明单位标兵和文明单位,必须提出申请,自行申报,不申报的不予考核和命名。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2)创建规划;(3)创建工作总结(自检自测结果)
七、考核时间
1、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确定时间;
2、非命名年度集中考核时间为12月中下旬;
3、命名年度集中考核时间为11月中旬。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和命名
1、考核结果公布后,由文明办向校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汇报,提出具备校文明单位标兵、校文明单位资格名单,由领导小组决定命名候选单位,报党委批准。
2、各考核等次使用如下:
(1)优秀等次视为具备校文明单位标兵的必要条件,可列为校文明单位标兵候选单位;
(2)合格等次视为具备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可列为校文明单位的候选单位;
(3)基本合格等次以下视为不具备校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不予命名。
3、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每两年命名一次,逢双数年份为命名年,届满重新考核、重新命名。
哈尔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200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