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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专业职务任职届满重新聘任办法
2007-06-07 15:32   (点击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根据省、市政工职称评聘有关文件精神和《哈尔滨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党政机关、二级学院和图书馆管理人员全员聘任任职届满、重新进行全员聘任后各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聘任工作,其对象是被聘任到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并取得了政工职称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聘任工作在党政管理人员全员聘任工作完成后,根据新的岗位设置和各类政工专业职数设置情况进行聘任。

第四条 聘任时间与全员聘任同时到届,届中的聘任工作按照《实施办法》进行。

二、聘任原则

第五条 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原则。聘任工作要坚持做到公开透明,对56周岁(不含56周岁)以下取得各级相应政工专业职称人员,在固定职数内聘任时一律平等,实行公开竞争。

(二)择优聘任、注重实绩原则。即通过测评、组织考核等程序,优先聘任那些群众公认、在上一届任职期间业绩突出的人员。

(三)区别对待原则。即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政策,对2002年以前获得政工专业职称的人员,继续聘任;对2002年以后取得各级政工专业职称的人员,实行重新聘任。

三、职数设置和聘任条件

第六条 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职数设置按《实施办法》(如职数调整按新调整职数方案)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工专业职务聘任条件:取得了相应的政工专业职称,在政工岗位任期内,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聘任条件。

四、聘任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校的聘任工作;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党总支政工专业职务聘任提名人选,提出聘任意见。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所在单位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聘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实施本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任职届满后的聘任推荐工作;根据政工专业职务的职数设置确定本单位各级政工专业职务拟聘人员名单,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同意后报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聘任程序

第十条 本人提出申请。取得各级政工专业职称人员可以申请聘任相对应的同级职务,也可以申请低一级的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 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基本资格进行核查,确认后分别转交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和机关党总支。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机关党总支组织实施聘任工作,根据岗位设置提出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聘任意见。

(一)对申请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人员,应通过以下步骤产生拟聘名单:

1.组织一定范围的测评会(范围与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聘任要求相同)。申请人向参加会议人员汇报自己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及政工专业学术成果,由参加会议人员填写测评票,根据职数设置推荐聘任人选。

2.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测评情况和全部个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议,根据固定职数设置和聘任条件要求,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拟聘名单。

3.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拟聘名单,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后,报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对政工师、助理政工师的聘任,经过聘任工作委员会通过、党总支同意后,上报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设置的机动职数的聘任按照条件要求,参照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聘任程序,由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召开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会议,对各党总支和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办公室上报的拟聘名单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各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聘任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党委聘任决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聘任手续。

六、待遇

第十六条 被聘任到各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与受聘相应级别的校内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落聘人员只承认相应的政工专业职称资格,各种待遇按照校内专业技术人员落聘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全员聘任任职届满后政工专业职务重新聘任工作,日常的评聘工作仍按照《哈尔滨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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