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帐号已经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舆论生成的重要平台,也是联系、服务师生,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渠道。按照国家、省、市网信办工作要求以及《关于积极运用微信公众帐号开展政务信息服务的意见》(哈网信办通[2014]3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各单位、部门开设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帐号,积极发动全校各单位政务微博主动发布信息,回应师生诉求,引导网上舆情,服务广大师生。
1.各单位、部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帐号的管理。开通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帐号的单位和部门要在账号开通前一周内按要求向学校报批。此前已经开设尚未备案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补办报备手续。各单位、部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帐号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内容审核、监督管理等内部工作制度和流程,认真做好信息内容的更新和平台的维护。2. 校党委宣传部是以“哈尔滨学院”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哈尔滨学院”名义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或以“哈尔滨学院”名义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信息。
1.各单位开通的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帐号,主要发布本学院、本部门的公务信息。信息发布、转发评论要权威、客观、真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开展商业营销等活动。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与本单位工作相关,不得发布有损我校声誉的信息,不得利用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发布前须经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各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是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负责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发布信息审核。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密码的掌管和信息发布须指定专人负责。各单
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变动后,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2. 各单位发生可能引发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学校两办和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开展新闻应对。未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在本单位微博、微信上发布有关信息。
3.学院、部门下属相关学生组织开设的微博、微信,参照本通知精神管理。
附件一:微信公共帐号备案登记表
附件二: 开通微信公共帐号审批单
哈尔滨学院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