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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0-22 10:46  

哈院发〔2021〕26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开展,现将《哈尔滨学院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哈尔滨学院

2021年6月21日

哈尔滨学院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各项改革的核心目标任务,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是学校永恒的主题。为鼓励支持各院系、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一流基地建设,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决定实施项目制管理方式,以立项建设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对应用型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促进作用。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及经费管理规定,为规范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大优秀教学成果的培育力度,促进各学院夯实基础、强化特色、提升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承担的国家、省市和校三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国家、省市级项目须同时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坚持以推进本科教学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改革建设和具体实施,强化特色、补足短板,努力培育有创新、有突破、有实效、有影响的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在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学校在每年春季学期组织年度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的申报,具体项目类别依据学校“教学立校”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年本科教学改革建设重点工作而设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专业建设类项目:新工科、新文科、新商科、新师范专业、一流专业、专业认证、专业集群等方面建设;

(2)课程与教材建设类项目:一流课程、校企共建课程、特色课程、规划教材、特色教材等方面建设;

(3)实验实践、科研训练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创新中心、教学工厂、企业教室、一流创新实践基地等方面建设;

(4)产教融合类项目:校企共建实验教学中心、产业学院、特色学院、未来学院等方面建设;

(5)教学资源建设类项目:公共教学资源、优秀教育教学案例库、教材资源库、教学数据库等资源方面建设;

(6)其他类项目:院系、教师为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而开展的具有特色优势的改革与探索。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国家和省市级教学改革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申报。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申请时间与程序由教务处发文确定。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同时还应有三年以上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

第八条 项目方案由项目团队自行设计,但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负责人、团队成员、项目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分析、前期建设基础、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年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进度安排、人员安排及分工、经费预算(按资助金额进行预算)及学院认为需要撰写的其他内容。每个项目原则上应在1~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须在前期研究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日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工作。原则上每一名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申请主持一个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院系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根据限额择优申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类签署明确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综合平衡、校内公示、领导审核的工作规范进行评审。跨院系、跨单位项目,除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批准外,也应获得合作院系、单位批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申报。批准确立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任务。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密评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以下情况不予评审和立项:

(1)申报项目论证不充分,方案不切实际,不符合我校教学改革需要。

(2)项目负责人自上一学年度以来有教学事故或教学通报批评发生。

(3)项目负责人自上一个五年规划以来承担的省级或校级教改项目未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4)申报项目与学校以往年度已资助的立项项目或高一级别的“质量工程”项目存在相互涵盖或交叉情况。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类项目原则上按照已立项的项目方式进行建设、管理和资助,不再进行重复申报。

(5)同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多个项目。

(6)项目申请经费脱离实际、建设内容涉及硬件条件方面建设等项目。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建设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各院系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中。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教学改革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通过立项审批的,教务处将核准后预算经费指标下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具体支配。

第十六条 各院系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应加强对项目的运行、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资金使用等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预算按计划执行,切实提升本院系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并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的计划推进项目工作实施,安排工作进度,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工作,保证项目质量;应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对计划进行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完成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对进展缓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无故未完成经费执行计划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教务处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或视情况撤销立项,停拨或追回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校级项目申报。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经费直接来源为学校教学建设资金。国家和省市级教学改革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经费资助外,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类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有报销单据须经学院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项目负责人在年度(中期)检查和结项时须向教务处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采取按年度分期拨付的方式,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支出和项目无关的工作。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参见《哈尔滨学院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立项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应完成下列目标:

(1)形成成熟的改革与建设方案,并在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有效实施和广泛应用,产生了实际效果,切实促进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学生及社会评价好;

(2)形成一定数量的创新性物化成果和学生培养的显著成果。

(3)获得省级及以上成果认定。

第二十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准备如下材料申请验收:

(1)《哈尔滨学院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2)有关总结材料汇编:

①不少于2000字的项目总结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背景、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成效,项目实施评价等);

②项目实施的过程性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图片资料,典型教学案例,有关单位、专家、学生和社会等评价材料,能体现实施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项目改革的物化成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发表的教改论文、规划教材、获得省级及以上成果认定(一流专业、认证专业、团队、课程、教材、示范中心等)、校企合作育人项目、教学资源库、指导学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开展的创新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教务处申请成果鉴定。总结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果总结、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对于未按计划执行的预算,应加以说明。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与教务处共同组织。

第二十六条 教学改革建设项目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鉴定的方式。书面通讯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写出书面意见,由鉴定组长加以归纳,形成最终意见。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小组。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供项目申请书、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通过鉴定与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登记编号,颁发成果证书。

第八章 资助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项目建设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出版、教改成果发表、教师调研交流、资料购置、小型设备更新、专家讲座等相关开支。原则上按照“人才培养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一览表”所列标准予以资助,特殊项目资助标准可按学校批准通过的《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申请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申报、轻建设,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学校将进行限制资助直至停止资助,并进行情况记载,作为下一轮“质量工程”项目申报与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优先从校级立项项目中遴选推荐国家级、省级等相关项目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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