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院发〔2021〕1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和《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为保证本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对《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再修订,现将《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院发〔2019〕46号文件废止。
特此通知。
哈尔滨学院
2021年1月6日
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号)和《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以及现阶段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术水平,为保证本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订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注:已经毕业的学员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二) 哈尔滨学院下设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确定的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生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明确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籍期间参加我校或我校认定的省内院校联合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取得的成绩,必须是我校认定的学位外语考试,并在我校以集体形式报考而取得,除此以外取得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均不能作为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依据。
(四)学位外语免试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可免试
1. 入学层次为本科二学历;
2. 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3.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ST-3笔试成绩合格者;
4.获得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证书者。
(五)在本文件出台之前,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已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取得的成绩,在原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课程考试有作弊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授予程序
1.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申请学位的学生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
3.由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科按第二条第三款复审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等材料及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