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院党办发〔2020〕2号
关于印发《中共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党委会
议事规则》(修订稿)和《哈尔滨学院校长
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现将经省教育厅审核、修订后的《中共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和《哈尔滨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中共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哈尔滨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中共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中共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 等法规文件, 依据《哈尔滨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等方面的政策及重要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党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撒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讨论决定学校津贴分配、职称评聘、住房等涉及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暑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未列入部门预算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200万以上大额度资金调整。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 审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激励政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人员引进、调出、延聘或提前退休,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及荣誉称号推荐人选。”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审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等重要文化建设方案。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至三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根据党委议事范围,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等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议题发提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明确意见后,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审批。校级领导也可以直接提出议题,提请党委书记审批。
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重要问题的议题,党委书记与校长应在会前深入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除遇突发性重大事件外,议题所涉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应缓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四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首先应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然后应经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议题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通知提议单位至少提前一天报送有关材料。
如议题内容涉及重要规章制度,在报送制度草案的同时,需要报送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说明。
如议题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如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召集和汇总、印制材料,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常委和有关人员。与会人员在会前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成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哈尔滨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修订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文件规定,依据《哈尔滨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科专业调整方案等。
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审计工作、资产管理、招标采购、行政管理、合作共建、创新创业、后勤保障、安全稳定、基本建设等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落实。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教代会校长工作报告、年度招生计划等。
2. 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审定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调入、调出、解聘、提前退休等事宜,以及学校年度临时用工计划及工资标准等。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未列入部门预算50(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50万以上,200万以下大额度资金调整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单项(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原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以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方案,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重大经济合同条款等的审定。
6.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 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建设和调整。
8. 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等。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通、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13.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学科专业调整方案等。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教代会校长工作报告、年度招生计划等。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 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调入、调出、解聘、提前退休、考核、晋升、学校年度临时用工计划及工资标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单项(不含土地、车辆、房屋建筑物)原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以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 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等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应由议题发提出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明确意见后,呈报主(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校长审批(详见附件《哈尔滨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审批单》)。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提请校长审批。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
第十一条 凡职能部门和主(分)管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调研论证,并形成较为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首先应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然后应经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如无特殊情况,议题提出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将有关材料提前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召集和汇总、印制材料,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校长办公会成员和有关人员。与会人员在会前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会议召开后,除特殊情况外,临时动议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汇报时,要突出重点、准确清楚、简明扼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提出明确、具体、可行、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如对会议议题不明确表态,视为默认会议意见。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末位表态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主持人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提交校党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校长办公会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 ,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涉密事项材料,除留会议记录人一份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外,其余材料应在议题结束后由提议单位当场统一收回。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主(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应及时向主(分)管校领导和校长作出说明。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校长办公会成员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材料应及时归档备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有关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