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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督查督办暂行办法
2014-06-20 1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是指对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是保障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有关文件精神、领导批示等落实的重要手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对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督查督办的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范围:

(一)学校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重点工作和有关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学校公文中提出办理、执行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校领导就某项工作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需要查办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有关文件精神、领导批示等,各单位要积极主动落实;党政办公室要履行好督查督办职责。

督查督办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拟办。党政办公室根据督查督办内容和工作分工,及时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填写《哈尔滨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呈送分管校领导批示。

(二)交办。党政办公室将督查督办事项通知承办单位办理。通知要做到时限具体、责任明确、要求清楚。对党政办公室签发的《哈尔滨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三)督办。督查督办通知发出后,党政办公室要对督查督办事项定期检查,及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党政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促使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四)办结。督查督办事项规定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如期办结,并于结束时限前,将工作完成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反馈意见。

确实难以办结或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不能按期办结原因的书面报告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向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以会议形式向校领导作专题汇报。

(五)通报。不定期编发《督查督办通报》,对督查督办事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状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单位有关负责人职务聘任、晋升和评优奖励的主要依据。

(六)归档。每项督查督办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督查督办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紧扣中心,突出重点。督查督办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学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上。

第七条 尽职尽责,有查必果。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尽职尽责抓落实,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保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防止流于形式。

第八条 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必须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督查督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报告办理结果要客观全面,要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督查督办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第九条 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党政办公室在按照学校要求积极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要努力搞好协调,使督查督办真正达到推进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目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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