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我校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临时用工人员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我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校内用工单位原则上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要坚持“减员增效、严控总量”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全校劳务派遣人员的统一管理,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员额核定
第六条 学校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编制配备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员额总量控制。超过职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 从严从紧控制用工员额,学校原则上不增加新的劳务派遣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务派遣,尽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个别急需、特殊劳务派遣的情况,可按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用工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劳务派遣计划:
(一)申报。单位使用编外用工指标及方案,向人事处提书面申报,申报材料应含用工理由、工作岗位、人员条件、合同期限等,并说明本单位核定岗位数、实际在岗人员等情况。
(二)初审。人事处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和职责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指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人事处将用工单位申请情况报校领导同意,由分管人事副校长、校长审批。
(四)考核。岗位审批通过后,用工单位方可按照批准的用工计划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实施招聘。招聘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拔出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同时,用工单位需对招聘过程进行记录,考核报告与人员简历须提交人事处备案。
(五)实施。用工单位应将确定的拟录用人员信息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并确保拟录用人员先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安排上岗。用工起始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算,两者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劳动之日为准。人事处负责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核查备案。。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员额和用工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用工员额一经核定后,非因特殊、重大工作或突发性、紧急性任务需要,不得申请增加。确有实际需要的,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的阶段性、临时性任务完成后,或出现工作职能转移、弱化、消失的情况,应及时向人事处申请核减用工员额。
第三章 岗位类别及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
专业技术岗是指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行政辅助岗是指从事行政事务辅助工作的岗位。
工勤技能岗是指从事工勤、技能操作等工作的岗位。
第十三条 各类岗位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二)18周岁以上、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对于聘用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工单位需进行特别说明,并确认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承担方式,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须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四)符合用工岗位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各具体岗位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岗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行政辅助岗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
(三)工勤技能岗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市场水平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写入派遣协议。薪酬标准应遵循“以岗定酬、同岗同酬”的原则,且不低于哈尔滨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劳务派遣人员考勤休假和培训等资料。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其上报人事处并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用工资格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请假期满、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八)其他不宜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和岗位培训等工作;对用工的真实性负责,遇有人员变动及时向人事处报备,及时动态更换人员并履行考核程序。
用工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及时处理。
用工单位负责临时用工人员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继续按原约定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可在后续协议续签或变更时予以适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废止。上级法律法规等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