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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14:52

 

各市(地)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绥芬河、抚远市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5〕73号,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创业热情得到释放,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已离岗领办创办企业,为促进全省经济稳增长做出了一定贡献。为完善引导专业技木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机制,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和《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批准离岗后在省内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细则》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对经批准离岗后到省外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保留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部(含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由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或其个人负担,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足额将应缴资金交原单位,由原单位办理代缴。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创业。是指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企业。

三、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原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创业进展情况,落实好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