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处、室: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全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黑教人[2007]106号)精神,学校决定推荐我校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现将我校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勇于奉献,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具有较高的专业化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2、省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的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同时具备如下条件: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学单位;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职能部门。
二、推荐范围
优秀教师的推荐对象为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对象为二级学院、机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干部和管理人员。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名额
我校推荐省优秀教师1名,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
推荐省先进集体1个[高等学校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最终由省教育厅组织联评确定省先进集体]。
四、推荐方法
1、基层推荐。由各二级学院、机关各支部在全校范围内按照标准推荐优秀教师人选1名,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1名,先进集体1个。
2、推荐结果报人事处统计、核实后产生联评名额(联评名额依据推荐意见汇总情况按照1:3的比例产生),进入联评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撰写事迹材料。
3、召开联评会。参加联评的个人和集体由所在部门介绍事迹,由学校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二级学院各推选3名教师代表)现场投票,产生联评结果。
4、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联评结果并公示。
5、组织申报材料并报送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1、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公正推荐,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推荐人选要突出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向学校第一线教师倾斜。教授、副教授参评省优秀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3、推荐人选要特别强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同时,要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4、推荐人选要遵循“民主推荐、公开评选”原则,保证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不能列为推荐对象。
六、推荐时限
1、为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于6月8日前将推荐结果报送校人事处。
2、上报地点:人事处217室 联系人:许玲
哈尔滨学院院长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