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使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及贡献,并将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从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更好地投身于教学、科研工作中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与时俱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校有关政策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考核量化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量化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情况、教学情况和科研情况。其三者之间的指标比(表一)。
量化内容 职称 指标比 | 基本情况 | 教学 | 科研 |
教 授 | 10% | 40% | 50% |
副教授 | 10% | 50% | 40% |
一、基本情况量化的标准及计分办法
基本情况的最高得分为100分,其中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纪律采取扣分的形式,满分为30分;奖励情况的分数为20分;学历、资历等情况的分数为50分。基本情况由各院、馆及直属部门领导负责打分。
(一)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计分标准
1、思想品德、职业道德
(1)讲课敷衍了事,不认真教学,不撰写教案(讲稿),学生意见大的,根据其情节扣除5—10分;
(2)在公共场所做出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根据其情节扣除5—10分。
(3)情节按轻重可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种类型,扣分标准分别为5分、10分。
2、工作纪律
(1)无正当理由或虽有一定理由,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解决的,经领导劝告、解释后,仍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接受工作任务者,扣10分;
(2)因违反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发生较大疏漏、损失及事故者,扣10分;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实行教学一票否决。
(3)耽误或敷衍学校工作者,扣10分;
(4)旷课一学时扣5分,迟到或提前下课一次扣2.5分,请事假误课一天扣0.5分;
(5)被校级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
(二)奖励情况的计分标准
1、获国家级优秀教师、模范工作者得15分,省级优秀教师、模范工作者得8分,获市级优秀教师、模范工作者、先进个人得4分,获校级优秀教师、先进个人得2分;
2、年终考核优秀得2分。
(三)学历、资历等情况的计分标准
1、学历
(1)获得硕士学位,但无研究生学历者得4分;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得8分;
(3)获得博士学位者得20分。
2、资历
(1)在高校任教每年得0.5分,最高得分为10分;
(2)任现职每年得0.5分,最高得分为5分。
3、校第三梯队成员得5分,担任校学科后备带头人得10分,担任校学科带头人得15分。
二、教学的考核量化标准及计分办法
教学的量化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评价、双语教学)、教学成果奖、教学优质奖、重点建设课程(教改立项、精品课程)五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教学工作量的分数为10分,教学水平的分数为40分,教学成果奖17分,教学优质奖的分数为8分,重点建设课程的分数为25分。
(一)教学工作量(10分)
1、主讲的课程超过评审标准规定的门数(晋升讲师主讲一门,晋升正、副教授主讲两门)得5分。
2、完成晋职规定的课时量(晋升讲师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其中共体、共外每年需完成144学时;晋升正、副教授,专业课教师每年需完成144学时,基础课教师每年需完成180学时,公共课教师每年需完成216学时,从事行政党务工作的兼职教师每年需完成68学时)并超出的,每超出10%得1分,最高得分为5分。教学工作量从2000年9月合校以后开始核算,以教学责任书为准,合校前的工作量均按满工作量计算。公派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满额计算。
(二)教学水平(40分)
1、教学质量评价:(30分)
各类调查对象在综合成绩中所占的指标比的系数(表二)。
参加评价人员 | 二级学 院领导 | 学生 | 同行 教师 | 督导 | 教务处 |
指标比例 | 0.1 | 0.3 | 0.2 | 0.3 | 0.1 |
2、双语教学:(10分)
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及所确定的工作量比例执行,达到50%的得10分,达到20%的得5分。
(三)教学成果奖(17分)
国家级:一等奖 17分 二等奖 16分
省部级: 一等奖 15分 二等奖 12分
校 级:一等奖 5分(每项前二名有效)
上述条款分值分配(表三):
合作人数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1 | 100% | ||||
2 | 90% | 45% | |||
3 | 80% | 40% | 20% | ||
4 | 70% | 35% | 15% | 5% | |
5 | 60% | 30% | 10% | 5% | 5% |
(四)教学优质奖(8分)
省 级: 8分
校 级: 一等奖 4分
(五)重点建设课程(25分)
1、教改立项(5分)
省 级: 5分
校 级: 2分
2、重点建设课程(20分)
(1) 国家精品课程(20分)
(2) 省级精品课程(18分)
(3) 校级精品课程(6分)
(4) 校级重点建设课程(3分)
各负责人得分的分配比例按教学成果奖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科研成果的考核量化标准及计分办法
对晋职人员的科研成果考核量化工作,本着既要求数量,又重视质量的原则进行。
1、教材、著作
(1)出版教材(包括音像教材),在全省三所以上本科院校范围内使用得15分,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使用得30分。
(2)出版编著、译著,在省市级出版社发行得15分;在国家级出版社发行得30分;每人承担部分副教授不足五万字、正教授不足八万字不得分(必须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本人承担部分)。
(3)出版专著,在省市级出版社发行得20分,在国家级出版社发行得35分。每人承担部分副教授不足五万字、正教授不足八万字不得分。必须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
2、学术论文
(1)“影响因子”为零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2)执行,不为零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2)—(5)执行;
(2)在省级学术刊物(含省属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5分;
(3)在国家一级学会委办、国家二级学会及部委属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省级学术刊物如是核心期刊,每篇10分;
(4)在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及相当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0分;
(5)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直属所及相等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
(6)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根据该刊物的级别得国内同类刊物的分数;
(7)被国家级权威情报刊物、文摘载录,可加原得分的50%;被国际权威情报刊物、文摘载录,可加原分数的100%。
3、科研成果奖
省(部)级以上:一等奖 20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5分
哈尔滨市: 一等奖 15分 二等奖 10分
厅(局)级: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5分
校 级: 一等奖 5分
4、1—3条款分值分配见(表三):
合作人数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1 | 100% | ||||
2 | 90% | 45% | |||
3 | 80% | 40% | 20% | ||
4 | 70% | 35% | 15% | 5% | |
5 | 60% | 30% | 10% | 5% | 5% |
5、科研项目(课题)
有经专家鉴定达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得20分,通过省级鉴定的其它项目和哈尔滨市鉴定的项目得10分,厅(局)级鉴定的项目得5分,通过校级鉴定的项目得5分。其中主持人得100%,课题组成员中前四名的得分各25%。除重点以上项目,每人只限两项。
6、说明
(1)申报人员参加量化的科研成果中,教材、著作、论文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8项。但论文、教材和著作的数量必须满足相应职称的最低要求。
(2)未被国家权威情报刊物、文摘载录的在《哈尔滨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每人只限一篇参加量化。
(3)科研奖励中的单项奖一律不得分。
(4)除国家一级协会(且此学科无学会)和同级学会得分一致外,其他各级协会主办的刊物的得分在各级学会得分的基础上降低一个档次。
(5)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含音像教参)按同类教材的50%计算。
(6)编著、译著、专著超过三个作者按教材对待,并且前三名有效。
(7)教材、教学参考书参编人员中编写的文字申报副教授超过三万字,申报正教授超过五万字,按主编、副主编第三名计分(参编的章节需在教材中标明)。
(8)除省级及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科技成果外,奖励数量最多2项。
(9)艺术类晋职人员凭参展(演出)证书、刊登作品的刊物及获奖证书对应相应的标准得分:
①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画展并正式出版的画集相当于国家二级学会主办刊物;省级出版社出版、省级美术家协会主办出版的画集相当于省级刊物;
②国家级艺术专业刊物相当于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刊物;省级艺术专业刊物相当于省级主办刊物,其它学术刊物每幅按相应刊物1/3计分,非学术刊物及各类报纸不计分;
③美协或政府机构主办的美术展每幅作品相当一篇文章(以入选证为准);
④音协或政府机构主办的个人专场音乐会相当于专著;
⑤音协或政府机构主办专场音乐会演唱(演奏)2首以上作品相当于一篇文章。
第三章 考核量化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学校职称办进行公开展示,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未参加成果展示的材料不能进行量化和作为评审材料。
第六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将按《哈尔滨学院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其他系列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科研情况的考核量化,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应的部分执行。
第八条 本项考核工作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2004年10月18日
附件1:职称评审情况综合审查表
附件2:哈尔滨学院拟聘专业技术职务(补聘)人员基本情况申报表
附件3:哈尔滨学院拟聘专业技术职务(补聘)人员教学情况申报表(专任教师)
附件4:哈尔滨学院拟聘专业技术职务(补聘)人员科研情况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