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哈社险[2007]5号文件《关于确定200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此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自2008年1月起,按新的标准缴纳个人部分(缴费基数*8%)。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76号令执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和上调个人缴存比例(由现行的6%上调为12%,仅限于2001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此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自2008年1月起,按新的标准缴纳个人部分。
因上述两项调整,08年1月份统发工资个人实发金额有所变动,特此通知。
学院人事处、财资处
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