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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2008年度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30日 15:01

各二级院、处、室: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大力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气,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激励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在市属高校中评选2008年度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的通知》(哈教发[2008]41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推荐评选我校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选指标及评选要点

我校拟推荐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33名,指标分配见附表。

1、根据上级指示要求,推荐人选要切实保证专任教师数量。学校和二级院各行政岗位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

2、推荐人选的评选要特别强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3、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同时,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不能列为推荐对象。

二、评选申报办法与程序

1、推荐评选工作以总支为单位组织实施。通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严格公示的方式,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要求、条件进行评选。

2、各部门填报所需材料上报人事处汇总,经学校综合评定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各项会议精神,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深入、有效。

2、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改革,勇于开拓,在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工作等方面业绩突出。

3、基础工作扎实,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水平较高。

4、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廉洁、高效。

5、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思想、工作作风过硬,富有改革和奉献精神。

6、全年无各类事故。

(二)优秀教师

优秀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评选: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的;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的;

3、在教育教学研究、先进经验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申报材料与上报时限

各单位推选的先进集体、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名单及评审材料(2000字左右事迹材料)于2008年7月3日前报学校人事处。

联系电话:86612657;联系人:许玲。

五、评选工作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民主推荐、公开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各部门要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销奖励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哈尔滨学院推荐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名额分配表.xls

哈尔滨学院人事处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