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1.根据市医保中心有关文件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人事处依据2008年12月的应发工资对我校财政统发人员的医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重新核定,使统发工资从2009年1月起医保扣款及公积金扣款增加,实发工资减少。
2. 2008年12月工资二条有一项医保险扣款,此为2007-2008两个年度医保基数调整后,医保中心从每年4月份增扣,现补扣的是这两个年度的4-6月份的增扣部分。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