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其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本院批准,均不得随意调、停课。
2、课程主讲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会议通知书等证明)不能按时授课的,应向教研室、系、院负责人请假,并填写《哈尔滨学院调(停)课申请表》报系(部)、院负责人审批。在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时,必须写清楚拟调(停)课时间、次数及原因;停课须有补课时间;否则不予审批和备案。
3、各教研室、系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必须调、停课的,经教学院长同意并亲笔签字,加盖二级院公章后,在上课时间3天以前送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4、教务处审批同意调、停课申请后,出具调、停课通知三联单,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由院留存,一份由系(部)备案。
5、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主讲教师或教学秘书应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对不能及时通知到的,教学秘书应在上课前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6、本院在设置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时,应有2名以上教师能完整授课,以便在主讲教师需调、停课时,其他教师能替补上课,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
7、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需要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事前报请本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代课。
8、各系(部)所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涉及调、停课时,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9、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教师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哈尔滨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