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04]28号
各部、处、室、院:
《哈尔滨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已经学校2004年12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哈尔滨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试行)
哈尔滨学院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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