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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开展黑龙江省第十二届自然科学技术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1-04-12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地)科协,各系统科协,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为了繁荣科学技术事业,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学实践,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促进科技创新型人才成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开展黑龙江省第十二届自然科学技术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发表、出版的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报。具体包括: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论著、论文集和报纸上发表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建议;

2、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会、省级学会的学术研讨会和省、市(地)科协和系统科协组织的学术年会、研讨会上宣读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形成的建议(必须有该次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合获奖证书)。

二、评审标准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学术成果按论文类、著作类、建议类分一、二、三等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论文类、著作类(理论性研究成果)

1、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和思想,前人尚未阐明和发表过的成果;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广泛认同,其成果被国内外权威检索工具和同行广泛引用,成果处于国际学术界先进水平和国内学术界领先水平,可以评为一等奖。

2、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和思想,学术上有较大突破,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较大贡献;得到学术界认同并被引用,其成果在国内学术界达到先进水平或省内达到领先水平,可以评为二等奖。

3、理论性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突破,对本学科或者分支学科发展有促进,并为同行认同和引用,其成果为省内先进水平,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论文类、著作类(应用性研究成果)

1、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先进水平,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建议类

1、对省内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高的建议,被省领导和有关领导部门全部采纳,并收到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对省内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问题,提出政策性较强,决策和咨询准确度较高的建议,被省领导和有关领导部门大部分采纳,并获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对省属部门和本行业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提出的建议,被省属部门或本行业决策部门全部或大部分采纳,并获得一定得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申报相关事宜

(一)申报材料(未加注明均报送一份)

申报材料必须以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地)科协,各系统科协,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协为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包括:

1、各单位初评工作报告;

2、初评组专家简况(姓名、单位、职称、职务);

3、黑龙江省第十二届自然科学技术学术成果奖推荐汇总表;

4、成果申报人材料(共计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装订成册);

(1)黑龙江省第十二届自然科学技术学术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2)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须提供被采纳部门的原始材料。

学术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省的科技工作者,若以第二完成人或第三完成人名义申报,必须有第一完成人的委托证明;凡是有知识产权纠纷者不能申报;教材类书籍不能申报;没有直接参加研究撰写论文、著作和建议而只进行一般组织协调工作的单位领导,不得申报;涉及违背科技保密、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二)申报办法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或市(地)科协、系统科协等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黑龙江省第十二届自然科学技术学术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地)科协及系统科协,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协须组成初评委,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或行业参评项目进行初评工作。

(三)申报费用

1、论文类100元(其中申报费30元,评审费70元);

2、建议类150元(其中申报费50元,评审费100元);

3、著作类(专著、编著)150元(其中每部申报费50元,评审费100元)。

(四)申报时间及地址

申报时间:2011年3月1日——3月10日

地点:行政楼225室

电话:86673372

联系人:袁毅纯

四、异议及处理

1、省学术成果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在省学术成果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评奖办提出。

3、凡对申报的学术成果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和剽窃抄袭行为或对署名排序提出异议的,由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再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奖办。必要时省评奖办可组织复评委的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4、异议期后,在省评审委员会会议上,省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审委员会报告,由省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

本通知有关内容可在省科协网站(www.hljkx.cn)下载。

科研处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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