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实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做好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转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3年7月1日前报送就业指导处。
联系人:郑义 15604513322
报送邮箱:86959936@qq.com
就业指导处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