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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6-09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实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做好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转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附件3)并于2023年7月1日前报送就业指导处。

联系人:郑义 15604513322

报送邮箱:86959936@qq.com

就业指导处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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