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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15-03-1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社团在促进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活跃校园学术气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分制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规范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促进学分制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学分制社团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由校团委、各学院分团委和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审批,符合相应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学分制社团资格,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校团委、各学院分团委是最终评审、确认和取消学分制学生社团资格的组织机构。

二、学分制社团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学分制资格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有明确的社团工作计划,规范的学员招纳制度;

3、具备社团合法、有效的章程、完善的考勤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有健全的社团组织管理体制;

4、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丰富的实践活动、健全的考核评定体系、详细的授课日程表;

5、能严格按照通过审批的社团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按时、按量开展并完成社团工作和教学工作,每学期教学或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6学时,每学期中须有相应的成果展示或社团的公开活动至少一次。

第六条 学生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的程序:

申请成为学分制社团的学生社团将书面材料于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送交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式两份:

1、社团每学期开设课程表及活动时间表(由指导老师制定);

2、社团章程与相关制度文件;

3、社团学员招纳办法细则或相关文件;

4、社团学员考核办法细则或相关文件;

5、指导教师签章推荐意见复印件;

6、学年社团工作计划;

7、填写《哈尔滨学院学分制社团申请表》;

三、学分制社团的审批与资格认定

第七条 学生社团管理需严格按照《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社团获得学分制社团资格,需向校团委申请登记备案。

第九条 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学分制社团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可颁发“哈尔滨学院学分制社团资格认证书”。

四、学分制社团学员的成绩考核与确认

第十条 学分制社团学员的成绩由社团负责人进行考核和确认,最终由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分制社团学员成绩与学分认定:

1、学分制社团学员成绩考核统一使用百分制,例会出勤(30%)、参加活动的次数和质量(50%)、代表学校、院系参加校内外活动(20%)。

2、学分制社团学员参与本社团活动满两学期后,经考核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可获得1学分,学生在校期间无论参加几个社团经考核合格后统一认定为一个社团所获学分成绩,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分。

第十二条 学分制社团学员对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学分确定结果有异议,可以自加分名单公示起一周内向学分制社团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五、学分制社团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级学分制社团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院系学分制社团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由院社团联合会在院分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校团委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分团委开展学分制社团考核工作。

六、学分制社团资格的失去与取消

第十五条 有违反《哈尔滨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学分制社团将失去其学分制社团资格。

第十六条 学分制社团自行终止社团各项活动三个月或自动注销,则取消其学分制社团资格。

第十七条 学分制社团考核成绩未满85分(含85分)的将失去学分制社团资格。

哈尔滨学院 教务处

共青团哈尔滨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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