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4号)、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哈政办综﹝2012﹞35号)和哈尔滨市财政局下发的《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财行﹝2015﹞13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财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余资金管理
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4号)文件要求,预算单位“对当年不能执行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形成实际支出。2015年底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超过9%”。请校内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结合年初预算申报情况,合理安排当年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10月末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费执行进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公务卡管理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涉及公务报销的事项,3万元以下的支出(含出差火车票、飞机票报销),一律采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公务卡报销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每月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3万元以上的支出,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违规使用现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三、支出管理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参会,严禁到会馆、会所、洗浴等场所就餐、住宿。
严格控制津补贴发放,除加班费、评审费、讲座费、考试费外,严禁以各种名义发放津补贴。
严禁以开展各种活动的名义购买奖品、纪念品、办公用品等。
四、出差审批
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按照《哈尔滨学院出差审批办法》事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政府采购
按照《哈尔滨市2015年度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哈财采﹝2014﹞379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支出须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六、财务公开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