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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出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5-06-12

哈尔滨学院出差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出差及差旅费管理,根据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哈财行[2015]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临时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前须填写《哈尔滨学院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不得出行,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在审批单中写明本次出差的事由、目的地、往返时间、出差人员、计划日程安排等内容;根据选乘的城市间交通方式及乘坐标准、住宿地点及住宿房间数、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天数人数、市内交通费标准及天数人数等,计算本次出差预算额度。

第五条 出差任务为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的,必须提供主办方出具的书面邀请函或通知,邀请函或通知中已注明日程安排等相关内容的,审批单中只注明按邀请函或通知安排,不必再重复填写。

无邀请函或通知的,必须有书面出差申请,列明日程安排及主要活动等内容。

第六条 党务部门中层干部省外出差须经党委书记审批;行政部门、教学单位中层干部省外出差须经校长审批;中层干部省内出差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出差须经主管(含分管、协管)校长审批,教师出差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出差人员来自多个部门的,应分别获得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审批单中相关内容严格审批;经费来源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经费额度对审批单中经费预算严格审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完成出差任务报销差旅费须提供审批单。

第十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须填写《哈尔滨学院差旅费报销单》,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报销标准填写各项费用报销金额。对于出差前经审批的预算及其他事项,由于客观原因发生较大变化的须注明原因,经费来源部门负责人对变化事项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手续按照《哈尔滨学院财务审批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根据审批单和《哈尔滨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对相关票据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报销手续,对超出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审批内容执行或未完成出差任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拒绝报销全部或部分差旅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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