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讲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外的各类教学讲座、学术讲座、形势政策报告讲座和其他讲学、讲座等。各类项目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评审、教育教学项目评审、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学校重大项目评估、论证、评审等。
第三条 学校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及全校性的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讲学和评审活动纳入绩效考核发放范畴。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校内人员讲学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五条 各类项目评审费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报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备案,具体审批备案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由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由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由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各类讲学评审必须提前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要求审批备案但未审批备案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
第七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由部门经费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
第八条 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发放明细表,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随工资发放,校外人员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发放明细表中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领取人签字等信息要真实、完整。
(四)履行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举办各类培训讲学的人员。
第十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讲学费或评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讲学或评审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