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作交流处印章管理制度
        
1.对外合作交流处公章应由专人专柜负责保管,未经印章管理人员授权,其他人不能擅自动用。
2.严格按使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用章,未经处长同意,不得在任何文件、证明等材料上加盖公章。
3.严格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并在年度末将公章使用登记记录整理归档。
4.严禁在任何空白纸张、表格、证件等上加盖公章。
5.未经批准不得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
6.其它部门需使用我处公章,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有关部门加盖公章同意后,将公章使用申请表送我处审核办理。
7.印章管理人员对已盖章的证信使用情况要跟踪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同志汇报,必要时可通知其暂停使用。
8.用印文件、资料的涉密内容,有关人员要注意保密,严禁向外传播。
9.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产生后果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