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18-04-23 14:46 付晓满 点击:

 

 

哈院发201764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实验室内部安全管理,做好相关工作,现将《哈尔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哈尔滨学院

                               2017年12月20日


哈尔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实验室内部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实验室主任安全职责

1.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校、院负责。严格执行校、院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2.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发现隐患漏洞,及时处理,同时向上级领导书面汇报,以求得到解决。 

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贵重仪器设备、材料进行分类贮存;严格危险物品管理及使用制度,控制领用数量,掌握危险物品的使用情况。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使用剧毒药品,严格审批制度。 

5.确定安全检查员(应相对稳定),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6.有案情发生时,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提供情况,协助查破。发生事故,要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上报处理。 

(二)实验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实验技术人员包括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室主任负责,并服从其领导。 

2.必须熟悉危险物品的化学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本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领用保管制度,确保安全。 

4.协助教师做好实验准备,实验结束后,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电、气、水源是否切断,并做好安全记录。

5.对实验室内一切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禁止乱拉、乱接和超负荷运行,电源线路、电源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做到安全用电。 

6.熟悉本实验室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懂得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实验课教师安全职责 

1.按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严格要求学生共同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则。 

2.认真检查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防止使用、操作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 

3.实验前,必须给学生讲清本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等。实验过程中,认真检查操作情况,发现违章操作的应及时纠正。 

4.学生实验完毕,指导学生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理杂物,凡属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交回,专人收管,并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的电、气、水源关闭情况。 

5.对实验所用大型设备,按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记录,如有损坏及时通知该仪器主管人员组织维修。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以免事故扩大,协助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实验室安全规则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一般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实验室对自燃、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等危险品要加强管理。使用剧毒药品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两人领取,领用数量应用多少领多少;对剩余的危险品应及时返还危险品仓库暂存,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内。对其领用、消耗、废弃、剩余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五)凡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教师必须首先讲清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再进行实验。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凡须持证上岗的仪器设备,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六)对于易燃、有毒气体钢瓶和压力容器,应严格按规定存放于专门地点,用后及时关闭阀门开关,严禁违章操作。 

(七)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经常检修、维护线路。

(八)严禁在实验室内抽烟及未经批准动用明火。 

三、实验室事故处理与奖惩

(一)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四)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七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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