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
2017-06-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学院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黑龙江省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学院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哈尔滨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具体抓好学校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是全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校领导按“一岗双责”及“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机构以及其他驻校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学校、校领导及各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管理区域内各类群体性活动、办公场所、校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了解和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形势,结合学校实际筹划安全工作安排,提出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制定实施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实施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自我检查评估机制,建立危险源、危害辨别监控制度。

(三)落实学校主要领导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建立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等隐患治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防范能力。

(五)负责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不断提高所属人员安全素养和技能。指导、监督各级单位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培训工作。

(六)学校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本单位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校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主要领导立即报告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按规定执行。

(七)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八)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学校各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有效监控。

(九)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抓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指导、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工作管理职责,并对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指导各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校内各级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和违规行为。 

第六条  校长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规划,定期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

(三)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抓好安全工作落实,检查、督促其他校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保证安全工作机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援救各种基本物资配置到位。

(四)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省、市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部署,主持制定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二)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校长或受校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分析掌握总体安全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五)负责抓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单位和部门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单位和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在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协调、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危险源监控。

(三)承担分管单位和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校长或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做好应急援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机关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负责做好所辖工作区域内的防火、防盗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所辖工作区域,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根据分管工作和业务范围分别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机关各处(部)安全工作,对机关各处(部)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检查和考核;抓好文件档案安全及保密工作;处理好来信来访工作;加强外籍教师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二)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1.负责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协调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组织指导安全保卫人员和各单位安全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4.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演练活动,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

5.协调并指导学校内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6.承担学校安全防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7.承担学校治安、秩序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8.负责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配合宣传部做好校园内宗教非法传播的治理工作,做好重点少数民族学生统计、上报和思想动态的摸排工作,搜集师生员工中有关政治稳定的信息;

10.协同党政办公室、学生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

11.配合各单位做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三)纪检监察处: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作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党委宣传部: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全校宣传、教师思想政治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内容。指导各单位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掌握和研究政治动态,负责学校内民族、宗教及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与海外学人的统战和安全工作;负责防控邪教(610办公室)工作。

(五)学生处: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做好敏感时段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国防教育的安全工作;负责学生宿舍楼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工作。

(六)教务处:建立学业预警机制,规范处理学生申述;负责承担的考试任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七)网络中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更新、完善计算机操作系统,消除存在的安全漏洞;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严格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人为的恶意攻击。

(八)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施工的监管工作,监督各项工程质量,杜绝劣质工程。负责治理因基建工程产生的尾房、临时工棚等的防火安全工作。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做好有关建筑物管线、井盖、墙体、门窗、电梯等维修维护工作,做好各楼宇物防、技防等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九)后勤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制定实施安全工作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2.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规定,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落实疾病防控安全工作相关规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疾病防控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做好有关建筑物管线、井盖、墙体、门窗、电梯等维修维护工作,做好各楼宇物防、技防等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5.督促做好交通运输、车辆保养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水源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其他处(部)负责以下安全责任。

人事处:负责将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学校机关各处(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及全校教职工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等有关工作。

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等有关工作。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掌握活动内容信息,规范活动形式等安全有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确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的落实等有关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安全等有关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购进资产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建立危险房屋预警机制和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机制等有关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建立学生毕业就业预警工作机制,做好供需见面会等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承担考试任务的安全管理工作等有关工作。

校工会:负责各项工会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等有关工作。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事件等有关工作;

审计处:加大内部控制审计的力度和深度,促进内部管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等有关工作。

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确保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等各项活动安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有关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市民活动中心、成人教育等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体育学院:负责校内举办运动会等大型体育比赛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协助负责其他体育比赛的安全督查、指导工作;负责体育器材、器械的维护保养和运动场地的养护工作等有关工作。

图书馆:负责各类购进书籍涉及安全稳定内容的信息审查工作、所属场所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合作共建处:负责合作共建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等有关工作。

教育发展规划处:负责把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内容等有关工作。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科技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等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活动内容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工作措施。

第三章  二级学院及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二级学院安全工作职责:

(一)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工作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主要领导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成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形势,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建立安全工作自我检查评估机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危险源、危害辨别监控制度,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有效监控。

(四)建立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等隐患治理。

(五)负责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不断提高所属人员安全素养和技能。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应急情况疏散演练。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各类群体性活动、办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七)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学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按规定执行。

(八)各二级学院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包括:本单位所辖办公、教学区域、实验场所等。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坚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督促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促主管安全的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二级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协调落实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和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的监控管理,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兼职安全管理员职责

各二级单位设兼职安全管理员,办公室主任、各科室系部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科室系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安全管理员在业务上受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在本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

(二)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和协调本科室、系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检查所分管科室、系部、年级、区域的安全工作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本科室、系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经常检查所分管科室、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的防火、防盗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五)加强冬春季节、节假日等重要时期的安全巡查;

(六)协调、落实本科室、系部、年级或分管区域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组织开展本科室、部门、年级或分管区域师生员工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调查重大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协助领导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搞好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九)协助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安全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校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和“谁牵头、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牵头主办部门或单位对安全工作负责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参照本《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各级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参照本责任制中有关条款执行,由牵头引进的部门或单位对其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按要求达到安全目标,全年无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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