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体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及子女集体户籍迁入与迁出,身份证的补办、更换。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集中管理集体户籍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集体户籍管理及相关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正式职工。
第二章 学生户籍
第五条 学生户籍迁入(全日制在校学生)
(一)根据哈尔滨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新生户籍迁入遵循自愿原则,入学报到时自愿选择户籍是否迁入学校。
(二)新生落户所需材料
省外学生
1、户口迁移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
3、一寸照片一张(纸制版电子版各一份)底色不限
4、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相关信息
省内学生
1、户口本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
3、一寸照片一张(纸制版电子版各一份)底色不限
4、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相关信息
(三) 学生户籍迁出
1、学生毕业,应按规定将户籍迁出,学校原则上不再留存其户籍档案。逾期未迁出的,户籍冻结,禁止借用。
2、毕业学生已落实去向单位的,须将户籍迁至其接收单位;毕业未落实去向单位或接收单位不能解决户籍的,原则上应将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3、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等,不予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的学生凭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
第六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本市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可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须提供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二)教职工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事处开具在职证明原件
4、落户申请(注明身高、血型、电话)
5、本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6、外省迁移证原件
7、白底一寸照片一张
(三)教职工户籍迁出
1、学校集体户籍职工离职,按规定须将户籍迁出学校。如配偶或子女户籍在学校集体户的,也须一并迁出。如逾期未迁出的,户籍冻结,禁止借用。
2、离校人员办理户籍迁出时,持《户口迁移证》(哈市外)或提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哈市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学校集体户职工在本市已购住房,须及时将其户籍迁出我校集体户。
第四章 教职工子女户籍
第七条 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规定,教职工子女迁入学校集体户籍的,必须满足夫妻双方均无本市住房。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八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户籍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等事项时,可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十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不得涂改、折叠、损坏,按时归还。
第六章 身份证的补办、更换
第十一条 集体户籍人员身份证丢失、到期,应及时申请补办、更换。
(一)丢失补办身份证,在保卫处借阅《常住人口登记表》,本人到哈西派出所办理。
(二)到期更换身份证,在保卫处借阅《常住人口登表》到哈西派出所办理。领取新证时,应将旧证交回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