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2025-10-20  关星月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体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籍、教职工及子女集体户籍迁入与迁出,身份证的补办、更换。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协助公安机关集中管理集体户籍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集体户籍管理及相关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正式职工。

第二章 学生户籍

学生户籍迁入(全日制在校学生)

(一)根据哈尔滨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新生户籍迁入遵循自愿原则,入学报到时自愿选择户籍是否迁入学校。

(二)新生落户所需材料

省外学生

1、户口迁移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

3、一寸照片一张(纸制版电子版各一份)底色不限

4、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相关信息

省内学生

1、户口本原件

2、录取通知书原件

3、一寸照片一张(纸制版电子版各一份)底色不限

4、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相关信息

(三) 学生户籍迁出

1、学生毕业,应按规定将户籍迁出,学校原则上不再留存其户籍档案。逾期未迁出的,户籍冻结,禁止借用。

2、毕业学生已落实去向单位的,须将户籍迁至其接收单位;毕业未落实去向单位或接收单位不能解决户籍的,原则上应将户籍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3、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等,不予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开除学籍、退学、转学的学生凭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

第六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一)本市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可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须提供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二)教职工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事处开具在职证明原件

4、落户申请(注明身高、血型、电话)

5、本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6、外省迁移证原件

7、白底一寸照片一张

(三)教职工户籍迁出

1、学校集体户籍职工离职,按规定须将户籍迁出学校。如配偶或子女户籍在学校集体户的,也须一并迁出。如逾期未迁出的,户籍冻结,禁止借用。

2、离校人员办理户籍迁出时,持《户口迁移证》(哈市外)或提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哈市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按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学校集体户职工在本市已购住房,须及时将其户籍迁出我校集体户。

第四章 教职工子女户籍

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规定,教职工子女迁入学校集体户籍的,必须满足夫妻双方均无本市住房。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

户籍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等事项时,可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十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借用期间,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不得涂改、折叠、损坏,按时归还。

章 身份证的补办、更换

第十 集体户籍人员身份证丢失、到期,应及时申请补办、更换。

(一)丢失补办身份证,在保卫处借阅《常住人口登记表》,本人到哈西派出所办理。

(二)到期更换身份证,在保卫处借阅《常住人口登表》到哈西派出所办理。领取新证时,应将旧证交回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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