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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章程(2004年)

2015年03月24日 09: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学院的办学行为,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地方性、教学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校部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校区由一个总校区、两个分校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以“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异、效益显 著”为指导方针,坚持“立足哈市、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的服务定位,积极主动地为地方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实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为地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为研究生教育奠定基础。

第八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科 研为先导,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哈尔滨学院的举办者与行政主管部门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履行学校章程,确保学校发展规划的实现;

(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二)依法管理学校,依法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与其他有效管理并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办学规模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地方教育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学校全日制学生规模在万人左右。

第十三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的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协作,不断拓展国际教育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办学的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积极开展其他办学形式。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 方向;开展党的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组织工作;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 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委托副校长按照分工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并对各分委会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评价、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制度。各二级学院(以下称学院)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评价本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院学生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资产;

(八)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本院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学院下设的系(教研室、中心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以及定岗、定编、定责的原则设置;后勤服务部门按“事企分开、两权分离、市场驱动、集约管理”的原则组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合理确定“生师比”和“生员比”,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并逐步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实践活动,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的重大政策的知情权等。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学生,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敢于负责,注重效率;

(五)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聘任、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校内工勤人员实行劳务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理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运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文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党组织、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其他经费拨款,即教育经费拨款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

(2)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做到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在校长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并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工作要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章程需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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