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 科研处主任科员 李桂霞
【摘要】通过教育手段促使社会成员形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使之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与社会之间地关系,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多学科领域开展公民教育研究,形成了多元的公民教育观,使不同学科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既自成体系,也共同构建起公民教育的理论框架,在公民教育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公民、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
《辞海》中认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大英百科全书》指出,公民是一个个人与一个国家的关系,受那个国家的法律所规范,也在那个国家拥有相应的义务及权利。由此可见,公民表明的是作为国家之一员的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的一种宪法性关系,它是与国家相对应而产生的概念,即:公民是个体人在与国家正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以及在与其他的个体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中的身份定位,它是个体人作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既在地位平等和政治自由中充分自主地参与并处理、认同国家社会的事物,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与责任,表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又在独立自主中不受干扰地过个人的私人生活,在个人私德的实现中选择个人的生活目的与生活方式。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公共权力的参与交往中,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教育,按通常的理解,就是指通过教育手段促使社会成员形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使之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与社会之间地关系。多学科领域开展公民教育研究,形成了多元的公民教育观。不同学科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既自成体系,也共同构建起公民教育的理论框架,在公民教育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法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
法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对公民提出的是基础性的要求,即作为个体的人成为公民的基本条件和底线要求。公民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型的法治文明社会,公民的律法性精神是折射公民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维度。因此,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最重要的内容,法学视阈的公民教育,依赖于社会主体内在向度的法治精神、纪律精神和履约守法精神,即规范性精神,它是公民个体必须履行的社会性责任。公民对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是和对法律、法制的认知联系在一起,形成尊重、服从法律权威的习惯、观念、精神,成为公民文化中“自我强制性的内容”。人们普遍地共识:公民的自由并非不要约束,自由必须服从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是公民共同同意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是服从自己。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它集中反映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法制的“自我意识”和尊重法律权威,服从法律习惯的政治心理,以及将人格平等的价值追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生活理念和公民崇尚法律的精神。
同时,公民权利,作为以个体需求为出发点的具体承载,是公民身份得以确立的前提,因此,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学视阈下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育理念,一方面推动着现代人格教育走出传统宗法身份社会只重义务而忽视个体权利的教育模式,是现代人格教育摆脱义务型、服膺型教育模式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又是在社会分化与多元化时代,培养公民积极的社会公共精神、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公民健全的社会性人格的使命使然。法律将公民的权利义务统一起来,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并得到法律的权利卫护,又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形成有效地法治局面。因此,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精神的教育理念既契合了公民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又是传统人格教育摆脱现代困境,实现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基本着眼点。
二、政治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
政治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是推进政治文明、完善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社会政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它通常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的实现程度。政治文明是以民主政治为其核心价值体系,以实现民主政治制度和人获得最大化的自由和发展为终极追求目标。
民主政治不是靠自身运转的机器,而是需要一代接一代的人们用意识来维护和完善它,只有在公众能理性、负责地参与政治过程的条件下,民主才能正常推行。因此,公民教育是支撑民主政治的根本。公民教育是一种政治社会化过程。政治社会化是指一个社会成员经由各种渠道学习、吸收、获得社会既有的政治知识、政治情感与政治评价的过程。政治视阈的公民教育,在于通过政治社会化,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认同,引导政治主体树立起民主信心、养成民主习惯、形成公民的民主政治文化心理。
民主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建构契合了现代公民社会的政治诉求,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它将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合法化、组织化、规范化,为公民意识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在积极地政治参与中,公民不但了解公共事务和自身利益所在,而且熟知公民社会的行动法则,并在尊重他人权利、担当社会义务之时升华自己的人格,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三、伦理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
伦理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对公民提出的是伦理道德的要求。理想的公民在承担公共事务和责任时,首先要具有基本道德能力、理性能力和个人的基本美德。基本的道德能力是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正义感即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行的能力。理性能力是公民理智地判断、选择、行动的实践能力。个人美德是公民在日常生活的私人领域与参与公共生活中的德性追求,如对正义、勇敢、自尊、仁慈、信赖、诚实等的追求。
伦理学视阈的公民道德教育,使公民基本道德能力、理性能力和个人的基本美德得以形成和不断提升,从而不断加强公民的公共理性、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正是意识到自己对他人、国家和社会负有义务和责任,从而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政治生活,通过正当渠道说对社会、对他人负责任的话,以期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公民在这样的道德活动中,增强自己的社会主体意识、锻炼和提高自己参与社会活动、管理公共事务、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从而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因此,伦理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开启了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使公民能够在促进自身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四、社会学视阈下的公民教育观
现代社会的特征决定其公民社会的必然性,公民社会是现代社会良序运转和协调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系统,公民教育是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形成的需要。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公民教育就是使个人社会化,成为他所处的政治社团的一名合格成员。这种合格成员的社会性价值面向与内涵,预制了公民教育也是社会公共精神的教育。公民社会是一个充分分化的多元社会,公共生活与私域生活分离后,一方面私域生活的独立化不断催化人的主体性精神与特殊性价值意识;另一方面公共生活的泛化趋势又强烈呼吁公共生活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责任精神。公民的主体性内涵与社会性内涵相辅相成,公民的主体性精神的实现离不开公共生活的良序与规范,在个体主体性充分张扬的公民社会里,尤其强调制度安排上的社会正义精神和公民个体的社会责任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公共精神是公共主体性人格实现的前提,也是公民人格赖以生长与完善的社会性条件。公共生活的良序与理性依赖于每个公民的公共责任精神。
公民教育能引导公民既维护自身的基本生存权、选举权和发展权,又能够对自身之外的事物给予充分地关注,克服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疏离,积极地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现代社会的分工、交换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公民具备了独立、自由、平等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滋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个人主义、工具理性等。这些现代性问题是现代社会的必然现象,却对作为公民社会的现代社会直接造成巨大的颠覆和反动。公民教育突出了公民个体在社会中的责任与使命,用强大的道义力量催逼公民参与社会,履行公民价值的使命,由此产生一种更为强大的公共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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