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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产教融合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作者:苏冬妹 发布时间:2025-03-1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措施》(黑政办〔20186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哈尔滨学院与行业、企业、事业(非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并共同建设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实践基地,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提高研究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是:主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学校与行(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协同,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合作,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多元一体的协同育人培养模式,遴选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联合培养育人基地,增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在行(企)业的就业层次。

第四条  基地实行分级分类建设,设定合作基地、挂牌基地和示范性基地三个类别。

第五条  基地管理主体为哈尔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基地的审批、检查、监督和考核;基地建设与管理实行二级学院责任制。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六条  设立条件

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愿意与哈尔滨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与成就,在所属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其中,工程类经营性企业单位应具有较高的生产总值;人文社科经管类行(企)事业单位应符合经济绩效良好、社会绩效良好等要求。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研发或高管人员。

(四)能够为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提供合适的科研合作项目岗位,安排学习实践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生活津贴或设立横向项目。

(五)制定有保障专业实践的安全制度规范和科研管理制度,专门配备人员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设立流程

(一)各二级学院依据研究生联合培养育人项目的专业实践要求,对拟设基地进行初步考察与论证,洽谈合作事项,达成设立基地的初步意向。

(二)与行(企)事业单位协商签署《哈尔滨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报研究生处审批。经批准后,纳入拟合作基地管理名单。

(三)满足挂牌基地或示范性基地条件的,由二级学院与基地联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纳入相应基地的管理名单。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八条  经与基地友好协商,二级学院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安排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其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选题须经校内导师和校外合作导师的共同认可。

第九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二级学院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与基地共同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保障其在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实践过程管理与档案整理制度,加强专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选拔派出、专业实践计划审定、专业实践效果考核等各项工作,及时处理专业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事宜。

(三)对基地的建设与运行进行管理,确保联合培养计划的落实。禁止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工作,维护正常秩序。

(四)与基地协商明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五)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于违反实践纪律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专业实践,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研究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于研究生在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等事宜,设立基地的行(企)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关注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哈尔滨学院二级学院洽谈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二)规范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统筹安排,严格过程管理,确保承诺的专业实践条件资源、合作导师与管理人员配备及时到位,确保专业实践顺利进行。

(三)组织安排对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实践效果考核评价。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关注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制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初步方案,协同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实践训练与生活情况。

(三)至少每个月与基地合作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了解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基地合作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在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基地合作导师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具体内容,配合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训练。

(二)至少每两周与在基地实践的研究生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组织研究生参加基地开展的专业实践研讨与交流,每月不少于1次。

(三)至少每个月与学生校内导师充分沟通1次(形式不限),介绍其对研究生的指导情况,围绕科研合作项目等情况进行必要交流。

(四)及时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进入基地后,应勤奋学习、潜心实践、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自觉接受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依托基地提供的技术研发岗位,运用课程理论知识思考解决现实问题,满足专业实践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至少每周向基地合作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明确实践目标和任务要求;至少每两周向校内导师主动汇报思想、学习与实践等情况1次(形式不限),做好实践训练日常记录。

(三)在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下,依据专业实践内容为后期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等研究工作做好准备。

(四)积极完成专业实践的培养目标,接受实践基地和学校组织的考核。

(五)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科学伦理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校内外导师的其他职责和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具体要求参照哈尔滨学院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合作基地与学校已签署《哈尔滨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的,能按照协议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列为合作基地。

第十六条  挂牌基地

基地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由二级学院与基地联合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经学校批准后,列为挂牌基地,给予授牌。

(一)与学校已签署《哈尔滨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二)能持续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每年可接收3人及以上。

第十七条  示范性基地

挂牌基地建设运行两年后,经考核达到以下全部条件,可申请示范性基地,经学校批准后,列为示范性基地,给予授牌并重点建设,为建设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基地做储备:

(一)连续3年接收研究生进入基地开展专业实践,每年不少于10名(所有学位点累计)。

(二)基地安排有专家参与哈尔滨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承担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以及举办面向哈尔滨学院师生的培训讲座。

(三)基地与学校联合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或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基地与学校在研究生协同培养上有特色、效果良好,创新创业(含学科/科技竞赛)成果突出。

第十八条  基地牌匾由研究生处统一制作,包括以下信息:哈尔滨学院校名、校徽标识,基地依托单位名称,哈尔滨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字样或哈尔滨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字样。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列为示范性基地,按照国家、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标准进行建设:

(一)基地与学校有2年(含)以上实质性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经历,在协同创新、科研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基础。

(二)基地能够提供适合研究生实习实践活动、参与企业研发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每年可接收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少于15人(所有学位点累计),每年可接收研究生在基地实习实践和研究时间不少于一个学期。

(三)基地共同参与制定培养方案,共同开设实践课程,落实研究生基地的学时分配、培养内容和实习实训方式,明确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等方面的考核要求。通过采用阶段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培养过程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制定专业技术能力标准,推进课程设置与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有机衔接。针对不同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多样化的基地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重点考核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

(四)基地制定有完善的实践管理制度、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计划和导师合作管理制度等,已形成健全的联合培养机制,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五)基地推荐一批实践经验丰富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研究生行业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创新实践与科研训练,建立基地导师定期培训、考核和退出制度;选派部分导师或青年教师到基地挂职锻炼,提高实践教学能力;校内外导师密切合作,共同参与指导,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双师型团队,实现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机衔接。

(六)基地应成立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落实和基地的日常管理。学校与二级学院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检查;基地应有相应的研发经费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研发项目,拥有满足研究生培养所需要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七)基地应能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并已产生一定实际影响。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负责对二级学院管理的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即进入下一个三年建设周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若后期重新申请,学校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以下建设管理绩效的基地可认定为合格,准予持续建设(续签协议书):

(一)积极落实《哈尔滨学院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二)三年建设周期接收过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

(三)研究生专业实践取得显著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得以明显提升的。

(四)在研究生协同培养过程中无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哈尔滨学院声誉的或无存在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地主要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联合培养工作。学术学位研究生根据需要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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